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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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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223  渝价〔20183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发挥价格对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按照《指导意见》、本通知要求及下一步全市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宣传引导,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和督导检查2020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于每年610日和1210日前分两次向市物价局、市城管委报送本地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市物价局、市城管委将适时对各区县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联系人:市物价局:谷琴,67512711cqwjjsjc@sina.com

    市城管委:王巍,6788994612792916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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