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8年3月30日 渝价〔2018〕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鉴于公证服务中“签发执行证书”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关联性,经研究,对《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17〕200号)在试行期间,涉及以上两项公证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2018年2月1日以前已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在2018年2月1日以后若需办理“签发执行证书”公证,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件收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