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8-04-02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8年330  渝价〔201844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鉴于公证服务中“签发执行证书”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关联性,经研究,对《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17200号)在试行期间,涉及以上两项公证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201821日以前已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在201821日以后若需办理“签发执行证书”公证,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件收费300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