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调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年4月9日 渝价〔201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西南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和主城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下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按照国家核定的门站价格1.54元/立方米执行。
二、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8元/立方米下调为2.05元/立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30元/立方米下调为3.17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85元/kg调整为4.66元/kg)。
四、主城区城市燃气转供非居民用气(含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4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全市车用CNG销售价格从2018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障政策如期执行到位。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六、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天然气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