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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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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

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8年413  渝价〔201856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向电网企业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核准(备案)、退税备案(审批)等文件或材料。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管。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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