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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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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619   渝价〔201889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行政主管部门,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业水价管理形式

农业水价,即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区县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应按属地原则分别制定。

二、农业水价核定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地灌溉条件、种养殖结构、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偿成本,逐步到位。农业水价总体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原则上应达到或者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区县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较强的区县,可按达到完全成本水平进行核定,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达到微利水平。

(三)差别定价,区域平衡。农业水价应根据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原则上按单个工程、灌溉单元或工程管护单元分别核定农业水价;区县辖区内或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政策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三、农业水价定价成本构成及核定

农业水价定价成本由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构成。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职工薪酬指为保障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人员费用支出。动力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燃油等费用。材料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费用。修理费指泵站设备、固定渠系建筑物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农业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一般按 3-5%计算。

实行政府定价的,核定农业水价定价成本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8号)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不具备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进行成本测算并制定试行价格。

四、农业水价的核定方法

(一)计量水价。农业用水应实行计量水价。

单一制水价=运行维护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地区,核定农业水价时,供水成本中应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费。

农业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按照近5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严重干旱或者洪涝灾害年份数据不纳入测算。采用完全成本核定两部制水价的地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差别化价格机制。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者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应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水平,供水量或需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的地区,可探索推行丰枯峰谷水价。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不同类型用水需求等因素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以用水定额为基准,以低于以及高出定额一定幅度,合理制定阶梯、降低或者加价幅度,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农业水价制定原则、方法,科学制定本地区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明确农业水价调整计划。

(二)注重部门协同。各区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协调农业水价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履行法定程序。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相关程序,合理核定农业水价。

(四)加强监管指导。各区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水费收支和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强化水价、水费公示,接受农业用水户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凝聚改革共识,引导用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本意见自20187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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