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8年8月14日 渝价〔2018〕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站价格调整要求,按照我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5元/立方米下调为2.03元/立方米。其他区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17元/立方米下调为3.15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6元/kg调整为4.63元/kg)。
三、主城区城市燃气转供非居民用气(含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8月15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全市车用CNG销售价格从2018年8月15日零时起执行。
四、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