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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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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的通知

 

2018年1019   渝价〔2018173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

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为5/支,其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储存运输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抄送市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接种单位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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