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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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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

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019  渝价〔2018178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当前,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会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形成绿色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资源和生态环境价格的机制,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市场竞争和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地发展。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分类施策。结合我市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规则,指导污水处理企业完善和规范成本核算体系,2020年底前出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并正常运行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二)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2020年底前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2022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要求的收费标准。

(三)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政策。研究坚持多排污多付费机制,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业废水处理由污水处理企业与生产企业约定收费标准,鼓励污水处理企业根据生产企业排放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研究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收费,促进企业工业废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四)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沿江沿河地区、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创新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模式,探索研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提高收缴率。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逐步推行对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按照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根据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处置水平等,研究制定差别化收费政策,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危险废物利用的价格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根据《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积极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林权等市场交易,更好发挥市场价格对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

四、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指导意见》,完善农业水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区分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2020年底前,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改革任务。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督促指导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原则上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大类。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特种用水价格不低于非居民用水价格的2倍。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至用户规模较大的镇乡。

(三)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采取先试点后扩面的方式逐步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水平。对“两高一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完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与自来水价格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制定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具备条件的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进一步落实完善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补贴等政策。对我市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我市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进一步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水电上网电价绿色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配售电价格改革过程中,探索研究引入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加强组织实施。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根。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二)强化统筹推进。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

(三)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密切关注相关价格政策的实施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不断研究创新价格宣传的表现形式和手段,及时有效地宣传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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