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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

日期:2014-02-27

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我市有初审权的项目

序号

国家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重庆对应实施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行政许可

市物价局初审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物价局初审

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我市有最终审批权的项目)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1

重庆市物价局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下放省级物价主管部门。”

2

重庆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日。”第十六条:“只设定了收费项目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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