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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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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324   渝价〔201642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执行《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等规定的同时,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一)放开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逐步放开住宅小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等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于目前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协商议价条件尚不具备,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放开。

二、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等因素,不断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类管理衔接。按照《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9号)对停车场分类规定,《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包括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收费。主城区路内及动态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探索建立协商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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