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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贵金属及其制品的价格鉴定

日期: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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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价格鉴定业务中最常见的贵金属及其制品主要包括铂、金、银制品,也是从业人员认为最好鉴定的一类标的。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及贪污受贿型案件,鉴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一般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市场法,鉴定的公式多采用:鉴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单价)×重量(数量)。但笔者认为,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为规范鉴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委托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鉴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贵金属及其制品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第二十条规定:价格事务所(现已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估价(价格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价格鉴定)结论。

 2、《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第6项第1款规定: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该项第2款规定: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3、《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皖价证〔2007〕127号)规定: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4、《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证〔2009〕154号)规定:金、银、珠宝等贵重财产,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中等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贵重金属、非金属含量,并参照市场加工费水平综合确定。

 5、《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1187-2000)中的相关规定:

(1)到2004年3月5日,所有销售到最终消费者的商品都必须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即首饰商店里所有“24K黄金”的标志将逐步减少直至消逝,取而代之的是“金990(足金)”或“金999(千足金)”标志。

(2)贵金属首饰的印记是指打印在首饰上的标识。?印记的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纯度、材料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例如:北京花丝镶嵌厂生产的18K金镶嵌0.45克拉钻石的首饰印记为:京A18K金0.45ct(D)。

(3)金首饰以纯度千分数(K数)前冠以金或G,例:金750,G18K;?铂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冠以铂或pt,例:990,pt990或足铂;?银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前冠以银或s,例:银925,S925;?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应分别表示;?当首饰因过细过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4)贵金属首饰应按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品种的内容命名。例如:18K金红宝石戒指。

二、委托阶段要求委托机关填写及提供的资料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

3、受害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

4、对已追回实物的,提供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实物及具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5、对未追回实物的,提供受害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三、严格审核《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

(1)案件的委托机关

自去年开始,我们要求区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责任区队)在委托价格鉴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

 明确案件是财产型、贪污受贿型案件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型案件,在委托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罪名不同,鉴定结论中的价格定义就不相同,鉴定结论差距会很大。

(3)鉴定的目的

明确价格鉴定结论的是为定罪量刑使用,还是作为民事赔偿使用或其他目的使用。鉴定结论使用的目的不一样,鉴定的思路和方法也不一样,鉴定结果也截然不同。

(4)价格类型

一般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类型有成本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贵金属及其制品价格鉴定的价格类型一般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5)鉴定标的品牌、含量及重量

贵金属及其制品品牌不同,其价格会有差别,一般在10-50元之间。自2004年3月5日起“黄金24K”的标志将逐步减少直至消逝,因此现在商场销售的黄金及黄金饰品不再有“24K黄金”标志,取而代之的是“金990(足金)”或“金999(千足金)”标志,价格鉴定人员在审查资料时要注意这一点。

对已追回实物并提供《质检报告》的贵金属及其制品,核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质检报告》中的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含量和重量是否一致;若实物已追回且委托机关能提供购货发票(要能明确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含量和重量)或购货时有资质单位出具鉴定证书(标识)的,核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购货发票或购货时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证书(标识)中的含量和重量是否一致,当核查结果一致,且委托机关出具已提供的实物和购货发票或购货时有资质单位出具鉴定证书(标识)中的实物相一致的说明时,可以不要求做质量鉴定。对实物已追回但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或有资质单位出具鉴定证书(标识)的贵金属及其制品要求委托机关进行质量鉴定,提供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对未追回实物的,核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的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含量和重量是否一致,当《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有关贵金属及其制品品牌、含量、重量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以《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中载明的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品牌、含量和重量为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供述不一致,差异较大或受害人说不清楚贵金属及其制品含量及其重量等关键问题的,不予受理价格鉴定或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细表的备注中注明“按现有资料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6)鉴定基准日

 价格鉴定基准日是决定价格鉴定结论的关键因素,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至关重要。在委托资料审查阶段,要核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与询问笔录是的案发日期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求委托机关进行核实、确认,避免检察院审查时因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问题退回价格鉴定结论书,当然这个责任不在于我们,进行审查主要是减少日后工作量。

(7)鉴定标的基准日形态

 基准日形态主要是对案发时鉴定标的使用状况的描述,使用及保养状况不同,对鉴定结论有所影响。贵金属及其制品因回收价格与饰品价格相差不大,所以其基准日形态对鉴定结论影响不大,在鉴定中可以据据实物勘验情况,并结合委托方提供的受害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予以确认。

(8)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签字

《价格鉴定委托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送鉴人报送,负责人可以是局长、分管局长或值班局长,送鉴人一般由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关推荐,由公安分局统一报送到认证中心备案。

(9)委托机关及其办案盖章

《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要求委托机关盖章,委托时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委托机关或办案机构盖章。

四、在审查受理阶段值得探讨的问题

1、有些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吊坠)已追回,因过细过小等原因没有打印记,购买时所附的发票及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不能找到。虽然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质检报告》,但《质检报告》中只标明戒指、吊坠的材料、含量及戒指、吊坠的总重量(含钻),无法对戒指、吊坠上所镶嵌的钻石进行重量检验,无法得知钻石的大小(钻石重量、净度、色泽、切工是钻石价值和品质的衡量标准),除非对其进行破坏性检验,这也是不现实的,从而对价值的大小也不好判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如果只对戒指(戒托)、项链(吊坠)(不含钻)的价格进行鉴定,可想而知鉴定结论大大打扣,是否可以根据钻石戒指、钻石项链的成本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价系数来调整不含钻的戒指(戒托)、项链(吊坠)的价格。

2、贵金属及其制品实物未追回,若《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供述不一致,差异较大或受害人说不清楚贵金属及其制品含量及其重量等关键问题的,从受理条例和工作严谨性来说我们是不予以价格鉴定的,但如果不予认定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若公安机关有需求时(出具委托咨询贵金属及其制品价格的函),我们是否可以出具基准日贵金属及其制品(按其委托要求的品牌、材料、含量列示)的市场价格(单价),供公安机关办案中使用。这样既可以较好地履行我们工作职责,又能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    刘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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