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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典型案例“砂金价格鉴定”

日期: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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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简介

一、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

“千吨河沙万吨水,淘尽泥砂始见金”。长久以来,在长江中上游一直有少数采砂船在采砂作业的同时做着淘金的“副业”。由于砂金的出产量非常少,产出缓慢,被淘出的砂金都会暂时存放在船上的保险柜里。

2012年4月2日,晁某伙同唯某等人从一只停靠在长江航域上的挖砂船上搬走一个保险柜,从中窃取十二砣砂金及一定数量的现金。***公安局分局***支队以涉嫌盗窃为由,于2012年6月8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砂金进行价格鉴定。

二、标的基本特征描述

价格鉴定标的为2012年4月2日被盗窃的砂金预期收益价格。案发时,标的物的基本状态为12砣银白色不规则圆球形物体,总重,含有一定比例的黄金,但黄金含量不确定。标的物系采砂工人在河道挖掘采砂作业过程中偶尔获得的金属物品。由于其稀有,采砂人一般先通过采选过滤以及用水银等材料进行粗加工成上述白色固体,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将其带至私人黄金加工店,经过进一步的加工(一般会提纯到90%以上黄金)后再按市场价格售出。

 

三、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认鉴[××] ××号

关于××××砂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公安局**分局***支队: 

    根据你单位委托,我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依法对委托书所列指的***涉案砂金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价格鉴定标的为2012年4月2日被盗窃的砂金。涉案物品为12砣银白色不规则圆球形物体,经委托方称重,总重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你单位办理案件提供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2年4月2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将鉴定标的加工成黄金,按基准日市场黄金价格计算的预期收益。

五、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市价格鉴证条例》;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

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

7、《**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

8其他有关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砂金提纯过程记录复印件;

3. ***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现场勘察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根据鉴定标的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了解鉴定标的预期可获得的收益以确定其鉴定价格。

七、价格鉴定过程(详细计算过程见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一)、实物勘验、加工及检测

2012年5月22日,本中心人员对实物进行了查验。该批物品为12小砣银白色不规则圆球形物体,经称重,总重。同日,由委托方主持,在有关当事人(或代表人)、价格鉴定人的共同见证下,委托方聘请**市**区**珠宝首饰员工对12砣砂金加工,提炼获得黄金两块,当场称重共

2012年6月7日,**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以上两块黄金进行了检验,其含金量分别为:920‰、910‰,质量分别为:

(二)、市场调查

通过市场调查,鉴定人收集了案发地砂金加工成黄金所需的市场加工费信息以及基准日期间市场黄金交易价格。

(三)、价格计算

鉴定价格=∑[(鉴定标的提炼后的含金量×可比对象含金量×可比对象市场单价-提炼加工费单价)×鉴定标的重量]

八、价格鉴定结论

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捌万贰仟零陆拾玖元整(¥82069.00元)。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一)价格鉴定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由委托方提供并以委托方认定为准。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三)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鉴定以被盗的砂金可获得的收益价格为鉴定标的。

(四)由于鉴定标的特殊性,你单位委托有关人员对标的物进行了改变外形的提纯处理,本案是以这次提纯处理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出黄金含量及重量数据为前提进行的价格鉴定。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鉴定结论会失效或部分失效,鉴定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鉴定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声明

(一)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利害关系;

(五)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向本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委托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六)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本案结论书一式两份,一份出具给委托方,一份由本中心存档。本案技术报告属内部资料,由本中心保存,用于备查。其他有关部门确因办案需要可向本中心提出查阅申请,经同意后提供。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12年6月8日2009年6月18日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地址:××

机构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十三、价格鉴定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  字

××      注册价格鉴证师    ××

  ××      注册价格鉴证师    ××

十四、附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二)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

(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被盗窃的砂金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一、价格鉴定标的

价格鉴定标的为2012年4月2日被盗窃的砂金。涉案物品为12砣银白色不规则圆球形物体,经委托方称重,总重

二、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2年4月2日

三、价格鉴定过程

(一)、鉴定思路

本中心接受委托后,组成价格鉴定工作小组,调阅了相关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案被盗物品为砂金,本案主要特点为:

1.本案事主采集砂金目的是加工提炼成黄金后销售获利;

2.在不改变砂金外观形态的前提下,无机构可提供该批砂金含金量的检测结果;

3.砂金为半成品,无同类物品销售市场,无法采集价格;

4.影响采集并提炼砂金的成本因素较多且难以固定,使用成本费用法计算砂金价格较为困难。

为了打击犯罪,经与委托方商议,由委托方聘请专业人员将全部砂金加工成黄金(鉴定人员参与见证加工全过程),并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黄金含金量的检测数据。

在委托方补充完整鉴定所需材料后,鉴定人员通过市场调查,选取基准日黄金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可比价格,经过调整差异,再扣减加工费用,以此综合计算鉴定标的预期收益,即鉴定价格。

(二)、实物勘验、加工及检测

2012年5月22日,本中心对实物进行了查验。该批物品为12小砣银白色不规则圆球形物体。经委托方称重,总重。同日,由委托方主持,在有关当事人(或代表人)、本中心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委托方聘请**市**区**珠宝首饰员工对12砣砂金加工,提炼获得黄金两块,当场称重共

2012年6月7日,***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以上两块黄金进行了检验,其含金量分别为:920‰、910‰,质量分别为:

(三)、市场调查

经调查,零星砂金加工成黄金一般市场加工费为1元/克;

经调查,基准日千足金饰品挂牌价为410元/克;

经网上查询,上海黄金交易所2012年3月30日交易行情:999.9‰黄金加权平均价为338元/克,此后至4月5日前无交易。

(四)、价格计算

鉴于本次委托鉴定标的为砂金加工成黄金的收益价格,鉴定标的仅为金属(黄金)材料,尚未加工成黄金饰品,其可比对象不宜采用饰品销售价格,故采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市场交易价格。

鉴定价格=∑[(鉴定标的含金量×可比对象含金量×可比对象单价-加工费单价)×鉴定标的重量]

金块1价格=(920‰×999.9‰×338-1)×122.407

=310×122.407=37946(元)

金块2价格=(910‰×999.9‰×338-1)×143.723

=307×143.723=44123(元)

鉴定价格=37946+44123=82069(元)

四、价格鉴定结论

经计算,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合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捌万贰仟零陆拾玖元整(¥82069.00元)。

五、价格鉴定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  字

××      注册价格鉴定师    ××

  ××      注册价格鉴定师    ××

 

 

二Ο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案例评析

一、该案例是对刑事涉案砂金进行的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依据较充分,方法恰当,结论较为合理。

二、本案例的特点:一是标的物(砂金)较为特殊,在贵金属交易市场无法采集与砂金同类的物品销售案例,因而不能直接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计算;其次,标的物本身的采掘具有偶然性,产出周期、产量均不确定,其生产成本难以计算,故不宜采用成本法计算;第三,必须改变砂金的外形结构,确定砂金的含金量,才可运用收益法计算其预期收益价格。该案例在充分考虑以上特点后,在委托方的配合下,运用收益法确定了标的物对应的鉴定价格,符合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委托方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价格证据。

三、该案例的亮点

1、鉴定前的准备。一是让委托方在提供资料上明确了采掘砂金的目的(获取收益);二是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在涉案当事人(或代表)、承办人、鉴定人全程监督下,由委托方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当场对砂金进行提纯处理、全程摄像,并由委托方将提纯后物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确定了黄金含量及重量。

2、测算方法。一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特殊性,不宜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鉴定,而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二是鉴定标的物为金属材料,而非饰品,采用基准日期间黄金市场期货交易价格而非商场中销售的经过加工成型的黄金饰品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保证了采价对象与标的物“同类”的价格鉴定要求;三是将可比实例与鉴定标的就含金量差异等进行对比确定调整系数,修正因素计算准确。

3、用好限定条件。该案充分利用限定条件,对价格鉴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限定,较好地规避价格鉴定工作风险。如:做出的鉴定结论直接对应的是外形结构已作改变(已提纯)的黄金在基准日的价格,是砂金的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而非标的物砂金本身的价格;受加工提纯的人员本身的技术及加工条件限制,不同的加工人员,提取的纯度及重量可能发生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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