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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典型案例“三轮摩托车价格鉴定”

日期: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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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简介

一、 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

2012年4月1日,汤×所有的“新阳光”牌正三轮摩托车被盗,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4月20日5600元进行购赃。*********派出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三轮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

二、标的基本特征描述

鉴定标的为“新阳光”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车辆品牌、型号:“新阳光”XYG150ZK-A,发动机型号:XYG162FMJ-C,发动机号:B9202991,车架号:LAZKCKZ15BB902991,车牌号:川M031D7,机动车所有人:汤××,车身颜色:红,排量/功率:149ml/8.2kw,制造厂名称: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外廓尺寸:2950×1280×,总质量:,核定载客:3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2011年12月29日,购置时间:2012年2月18日,登记日期:2012年2月28日

 

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认20121149号

关于新阳光三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

根据你单位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中心依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的涉案摩托车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新阳光”XYG150ZK-A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公安机关提供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2年4月20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市价格鉴证条例》;

3.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5.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定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

20003号);

6.《***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派出所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购置发票、完税证、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复印件。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价格鉴定勘验记录;

2.市场行情和有关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重置成本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在***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摩托车进行了实物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新阳光”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购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上所登记的情况为:车辆品牌、型号:“新阳光”XYG150ZK-A,发动机型号:XYG162FMJ-C,发动机号:B9202991,车架号:LAZKCKZ15BB902991,车牌号:川M031D7,机动车所有人:汤文彬,车身颜色:红,排量/功率:149ml/8.2kw,制造厂名称: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外廓尺寸:2950×1280×,总质量:,核定载客:3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2011年12月29日,购置时间:2012年2月18日,登记日期:2012年2月28日

查验时该车为红色,车牌为:渝AAD023,仪表显示已行驶,其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为:162FMK A5409855。现该车车身外壳表面有轻微磨损,经启动测试,点火顺畅,能正常行驶。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证实:该摩托车购买后就用于载客营运,案发时的车况与我中心查验时的车况大致相同,其车牌、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的更改均系被盗后造成。

本次鉴定,我中心是以上述委托方证实的案发基准日时的车况为依据作出的价格鉴定,详见测算说明。

八、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贰元(¥:8,832.00元)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十、声明

(一)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本鉴定报告书中鉴定价格为车辆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的市场交易价格,未考虑车辆在过户时所产生的非正常情况下的不可预见性费用,例如:因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产生的滞纳金、拖欠的养路费、各类罚金等;

(四)本次鉴定我中心不承担对鉴定标的质量进行鉴定的责任;

(五)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七)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委托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的要求,原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16日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构资质证书证号:***

     人代表签字: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十四、附件

1.机构资质证复印件;

2.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3.价格鉴定委托书;

4.委托方提供的购置发票、完税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

5.现场查验照片。

 

                        ***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测算说明

一、鉴定思路

一是该案标的的发票金额、购赃金额、失主自述购买金额,三者逻辑混乱,价差较大。用重置成本法时,要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排除疑惑确定准确的重置成本。

二是摩托车营运和非营运的不同使用性质,会影响在成新计算时参考寿命年限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标的摩托车的车牌、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均与原车辆信息不符,且被盗时间、购赃时间及查验时间存在时间差,其车况有可能出现变化,故提请委托方对此进行说明和认定,以其认定的情况和车况为准。

二、标的概况:

“新阳光”XYG150ZK-A型正轮摩托车一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2011年12月29日,购置时间:2012年2月18日,登记日期:2012年2月28日。有购置发票:2012年2月18日购买,票面金额:3000元。但失主自述的实际购买金额为11200元(含上户费用),通过委托方提供的讯问笔录显示:其购赃金额为5600元。查验时该车车身有轻微磨损痕迹,经启动测试,点火顺畅、能正常行驶。根据委托方证实:该车购买后就用于载客营运,案发时的车况与我中心查验时的车况大致相同。

三、鉴定基准日:2013年4月20日

四、鉴定方法及过程:

本次标的在现市场有售,委托方又提供了有效的购置票据,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的要件具备,故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鉴定。

1.重置价确定:经对标的原销售商电话调查:在案发时标的摩托车的净车售价为10600元/辆,该价虽与失主自述购买价价格水平吻合,但与发票金额3000元相差甚大,于是我们又联系到标的生产企业--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对厂家提供的两家该品牌市内销售代理商进行了调查:其均称在案发时标的摩托车净车售价在10000元左右。考虑三家销售商所报价格比较相近,与失主自述的实际购置价格也相符,故保守以10000元作为标的摩托车在案发时的净车购进价。加上购置附加税后(委托方提供了完税证,其上计税金额为330元,故本次鉴定以该金额作为其购置附加税)的重置价为:10000+330=10330元。

注:由于在摩托车销售行业中少开票面金额的现象比较普遍,故其发票上的金额不予采用。

2.成新率确定:由于标的摩托车购买后用于载客营运,故参照《***市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1年版》中国产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业摩托车折旧年限5年作为其折旧年限。标的摩托车于2012年2月18日购买,其年限理论成新率为:(5×12-3)÷(5×12)=0.95,结合现场查验情况、市场因素等方面,计10%的调整系数。

3.计算鉴定价格=10330元×0.95×(1-10%)=8832元

 

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重点在其重置价格的确定上,首先从票面金额3000元与犯罪嫌疑人购赃金额5600元进行比较,其购赃金额高于新车购置金额,这一情况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价格逻辑,加之在市场上摩托车销售行业中少开票面金额的现象比较普遍,故我们对票面上的金额不予采用。其次由于票面金额3000元与失主自述的实际购置金额11200元的价差过大,故我们又对标的销售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代理销售商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了标的在案发时的全新售价,并以该价格为基础进行了价格鉴定,避免了鉴定价格失实的情况出现。

二、在成新计算摩托车折旧年限的选取上,本案例考虑了载客营运的实际使用性质,参照了《***市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1年版》中国产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业摩托车折旧年限5年的年限进行折旧,而并没有按照行驶证上所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进行考虑,在刑事案件鉴定中是符合实际,恰当合理的。

三、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标的摩托车的车牌、发动机

型号及发动机号均与原车辆信息不符,且被盗时间、购赃时间及查验时间存在时间差,其车况有可能出现变化,故要求委托方对此进行了说明和认定,并在鉴定报告中加以了充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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