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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典型案例“TCL A968型移动电话价格鉴定”

日期: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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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简介

一、   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

20121113,成×所有的TCL A968WCDMA双卡移动电话被盗,*********派出所以涉嫌盗窃为由,于20121213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TCL移动电话进行价格鉴定。

二、标的基本特征描述

鉴定标的为“TCLA968WCDMA双卡移动电话一部,黑色外壳,直板,触摸屏,带摄像头,附8GB内存卡一张,所配“TCLTLIB5AA型锂电池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426,查验时其成色新,显示屏有轻微划痕,能开机通话使用。委托方提供了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显示该电话购于2012918,购买价3100元。委托方提供资料证实所附8GB内存卡系购机时赠送。

 

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认20121390

关于TCL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

根据你单位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中心依法对“成×被盗”一案的涉案财物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TCLA968WCDMA双卡移动电话一部。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公安机关提供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21113

四、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市价格鉴证条例》;

3.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5.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定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

6.***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派出所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手机专卖专用票据复印件。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价格鉴定勘验记录;

2.市场行情和有关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重置成本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在******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了实物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TCLA968WCDMA双卡移动电话一部,黑色外壳,直板,触摸屏,带摄像头,附8GB内存卡一张,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制造,见“进网许可”标识,开机显示IMEI864092010850669864092010850677,所配“TCLTLIB5AA型锂电池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426,查验时其成色新,显示屏有轻微划痕,能开机通话使用。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实:该电话系失主于2012918***区俊诚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所附8GB内存卡系购机时赠送。价格鉴定过程详见测算说明。

八、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玖佰捌拾玖元整(¥:989.00元)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来源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若实物和相关证据与本次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应当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十、声明

(一)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本次鉴定我中心不承担对鉴定标的质量进行鉴定的责任;

(四)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六)本次价格鉴定时间为双方约定时间;

(七)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委托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的要求,原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12121320121218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区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证号:***法人代表签字: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十四、附件

1.机构资质证复印件;

2.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3.价格鉴定委托书;

4.委托方提供的手机专卖专用票据复印件;

5.实物照片。

 ******区价格认证中心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测算说明

一、鉴定思路

本次标的现市场有售,加之委托方提供了购买票据能够确认购买时间,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的要件具备,故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鉴定。

二、标的概况:

TCLA968WCDMA双卡移动电话一部,查验时其成色新,显示屏有轻微划痕,能开机通话使用,所配“TCLTLIB5AA型锂电池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426。委托方提供的询问笔录、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显示该电话系失主于2012918***区俊诚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买价人民币3100元。

三、鉴定基准日:20121113

四、鉴定方法及过程:

本次标的现市场有售,加之委托方提供了购买票据能够确认购买时间,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的要件具备,故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鉴定。

1.重置价确定:经“腾讯手机”、“手机中国”调查,该电话自20123月上市,我中心调查了在**的新世纪、诚泰通信,无此品牌电话销售,在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无此型号电话销售,但在国美电器、锦阳数码通信城,有此品牌电话销售但无此款电话,而在售的系A988型,售价分别为:1399元(价可少)、1299元(实际售价1050元),苏宁电器有A968机型销售,标价为1299元,实际售价为999元。同时我中心又在淘宝网查找到有三家销售该电话的,分别为:1299元、999元、886元(**商家,经电话确认,自称为**最低价)。我中心又通过电话联系到TCL公司的市级代理商-***市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TCL公司**销售经理(毕先生),如高公司工作人员称:在基准日,公司批发给商家的价格为1180,建议零售价为1599元(商家可自主确定具体售价,可低可高),只有苏宁电器是特例,直接从厂家进货,而在**的其它商家均在其公司进货,包括国美电器。通过上述价格调查,A968电话在基准日的售价应在999元~1599元左右,而委托方提供的票据显示购买价格为3100元,在基准日至购买日相差只有2个月的情况下,价格悬殊如此之大不符合常理,我中心对票据金额产生了怀疑,故我中心再次咨询了TLC公司**销售经理毕先生,说:苏宁电器售价要低些,在基准日是999元,市面上经销商是以1199元或1299元的价格在销售,在20129183100元根本不可能。故委托方提供的专用票据显示3100元的售价根本不可信,排除该疑点后我中心确认采用调查到的市场价格进行本次鉴定。我中心通过调查显示在基准日标的售价范围应在999元~1599元(批发商建议零售价),但有货在具体销售的我中心只调查到两家,分别为苏宁电器的零售价999元和如高公司的批发价1180元,另有一个市面零售价1199元或1299元为TCL公司**销售经理告之,我中心并未在市面实体店调查到。该案特殊性在于标的从购买至被盗时间很短,市面调查到的实体店零售价又比较唯一,而且因进货渠道不同调查的批发价已高于了苏宁电器的零售价,如果分别以999元的零售价和批发价1180元(暂按此价为其它商家的最低零售价)进行计算,鉴定结果就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为稳妥,即要体现客观公正,又要做到鉴定结论科学合理,我中心内部讨论后认为,为避免只用一个低于了批发价的零售价999元进行计算而带来的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再加取TCL公司**销售经理毕先生所述的零售较低价1199元进行平均(之所以不用1299元进行平均,是因在不完全确定下,遵循法律中一切疑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保守考虑),以得出较为客观的重置单价即(999+1199)÷2=1099,以此价格作为本次鉴定的重置单价。

2.成新率确定:根据《***市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1年版)》规定,移动电话折旧年限为5年,根据调查该手机上市时间为20123月,委托方提供的专用票据显示购于2012918,其电池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426,电池生产时间与票据购买时间间隔不长,且时间合乎前后逻辑,虽然票据金额不实,但我们认为票据时间可采信,并以此时间进行计算成新,至基准日使用了近2个月,其理论成新率为:(5×12-2/5×12)≈0.967,我中心结合现场查验情况,综合确定其成新率为90%

3.计算鉴定价格=1099元×90%=989.10元≈989元(四舍五入取整)

 

案例评析

一、该案例的重点和难点在重置单价的确定上。首先,在市场调查价格1000多元与发票价3100元在短时间内相差过大的情况下,为排除疑惑,进一步对TCL公司的市级代理商和TCL公司重庆销售经理进行了调查咨询,最后弄清并确认了标的真实的价格水平,体现了严谨性。其次,在零售价取高取低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情况下,采用了实地调查所得的实体店零售价和一个咨询所得较低零售价进行平均计算的方法求取重置单价,即防止了价格的唯一片面性,又考虑到了法律中一切疑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精神,契合了鉴定方法科学性与法律精神准则,恰当合理。

二、虽然否定了发票价格的合理性,但本案例在进行成新计算时,根据上市时间、购买时间和电池生产时间三者的关系和间隔情况进行分析,最后仍采信了发票的购买时间进行计算,没有一味的否定和肯定,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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