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典型案例“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案例情况简介
一、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
2011年8月29日我中心接受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托,对一批罚没财物的拍卖底价进行了价格认定。
二、标的基本特征描述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出品的“清宫盛京宝谱”金石印章复印品1幅,内尺寸为1360×,附收藏证书,查验时无破损。
2.竹质十三骨工艺折扇1把,主骨上仿古机雕,白色扇面,其正面画有“荷花”,背面折抄宋代杨万里的“荷花”诗词,章款为“三为”,查验时无破损。
3.景德镇古艺轩出品的书法印章瓷质笔筒2个,圆柱形,尺寸均为:高约、直径,笔筒形制规整,外壁为清代皇帝印章及说明,字迹清晰。其中收藏编号为01B0030的笔筒配有紫红色木制底座、收藏编号为01B0070的笔筒所配木制底座缺失,查验时无破损。
4.“玉兔送福”绒沙金摆件1个,附检测报告,其上所注明的情况为:产品名称:玉兔送福,工艺:绒沙金电铸,材料:99.9%纯金、银铜合金、翡翠、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收藏编号:055011。查验时该摆件无破损,造型为全立体兔抱葫芦,亚克力密封外罩,其外罩尺寸经测量约为:150×90×。
5.青海玉树三江草商贸有限公司出品的“三江草”虫草王一盒,紫色木制盒装,其内虫草排列整齐,外包装上注明的重量为。委托方抽取了两条样品于我中心具体查验,查验情况为:该两条样品中有一条有断条和杂物穿刺现象。
6.西藏名药-虫草一盒,查验时包装完好。
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认〔2011〕009号
关于涉纪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你单位出具的价格认定委托书,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我单位对委托的一批罚没财物的拍卖底价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标的
金石印章复印品1幅、折扇1把、绒沙金摆件1个、瓷质笔筒2个、虫草2盒。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罚没财物提供价格认定标的的价格参考依据。
三、价格认定基准日期
2011年9月29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认定结论所指价格是: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拍卖参考底价。
五、价格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市价格鉴证条例》;
3.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文)。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文)。
5.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文)。
6.《***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现场查验记录;
2.市场信息及相关资料。
六、价格认定方法
专家咨询法、重置成本法及现行市价法。
七、价格认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在***市**区梦虎收藏公司对认定标的进行了现场勘察,具体查验情况如下: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出品的“清宫盛京宝谱”金石印章复印品1幅,内尺寸为1360×,附收藏证书,查验时无破损。经专家鉴定后给出的结论为:该幅复印品为真品,属现代工艺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品收藏价值。
2. 竹质十三骨工艺折扇1把,主骨上仿古机雕,白色扇面,其正面画有“荷花”,背面折抄宋代杨万里的“荷花”诗词,章款为“三为”,查验时无破损。经专家鉴定后给出的结论为:该折扇非名人或书画大家的作品,属现代一般书画爱好者的作品,其画风一般,无太大的收藏价值。
3. 景德镇古艺轩出品的书法印章瓷质笔筒2个,圆柱形,尺寸均为:高约、直径,笔筒形制规整,外壁为清代皇帝印章及说明,字迹清晰。其中收藏编号为01B0030的笔筒配有紫红色木制底座、收藏编号为01B0070的笔筒所配木制底座缺失,查验时无破损。经专家鉴定后给出的结论为:该2个笔筒均属现代工艺品,无太大的收藏价值。
4.“玉兔送福”绒沙金摆件1个,附检测报告,其上所注明的情况为:产品名称:玉兔送福,工艺:绒沙金电铸,材料:99.9%纯金、银铜合金、翡翠、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收藏编号:055011。查验时该摆件无破损,造型为全立体兔抱葫芦,亚克力密封外罩,其外罩尺寸经测量约为:150×90×。经专家鉴定后给出的结论为:该摆件属现代装饰摆件类,无收藏价值。
5.青海玉树三江草商贸有限公司出品的“三江草”虫草王一盒,紫色木制盒装,其内虫草排列整齐,外包装上注明的重量为。委托方抽取了两条样品于我中心具体查验,查验情况为:该两条样品中有一条有断条和杂物穿刺现象。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该盒虫草属合格产品。本次认定,标的虫草的重量是以包装上注明的重量为准,但在拍卖过程中可按实际称量的重量为准。
6.西藏名药-虫草一盒,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该盒虫草属不合格产品,故我中心对其不予进行价格认定。
具体认定过程详见测算说明。
八、价格认定结论
认定标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21,450.00元)
九、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十、声明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本次认定我中心不承担对认定标的质量进行鉴定的责任;
(四)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与价格认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六)委托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委托人提出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的要求,原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
十一、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21日
十二、价格认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证号:***法人代表签字: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 ***
十四、附件
1.价格认定明细表;
2.价格认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价格认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复印件;
5.委托书提供的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标的物查验照片。
***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表:价格认定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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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产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鉴定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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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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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盛京宝谱”金石印章复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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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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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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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骨工艺折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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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 |
1 |
|
200 |
|
书法印章瓷质笔筒 |
|
|
个 |
1 |
|
300 |
含木制底座 |
书法印章瓷质笔筒 |
|
|
个 |
1 |
|
250 |
不含木制底座 |
“玉兔送福”绒沙金摆件 |
|
|
个 |
1 |
|
200 |
|
“三江草”虫草王 |
|
|
克 |
250 |
70 |
17,500.00 |
一盒 |
“西藏名药”-虫草 |
|
|
盒 |
1 |
|
|
不予鉴定 |
总计金额 |
¥:21,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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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
测算说明
一、认定思路
本案例是对涉纪罚没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目的是处置变现。案例主要特点:
一是标的为古玩字画、工艺品、名贵药材,其具有价值较高、专业性较强、真伪难辩等特性,加之收受人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价格票据证明,故在认定时先聘请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对质量、真伪等方面的进行鉴定,再依照鉴定结果并结合市场行情作出价格认定。
二是古玩字画、工艺品类标的,由于市场不太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参照物品,而且专业性较强,故重点要采用专家咨询法。
三是认定目的为处置变现之用,实际拍卖成交价会受殊多因素影响,不好判断。所以为了便于操作,与委托方沟通后,就低认定成拍卖参考底价。
二、标的概况:
金石印章复印品1幅、折扇1把、绒沙金摆件1个、瓷质笔筒2个、虫草2盒。本次认定按委托方的要求,认定标的的拍卖参考底价。
三、认定基准日:2011年8月29日
四、认定方法及过程:
由于本次认定按委托方的要求,对该批财物的拍卖底价进行价格认定,鉴于标的物中部分为工艺品类,故本次采用专家咨询法、现行市价法及重置成本法进行认定。
(一)现代工艺品类:由于标的物中部分物品的特殊性,故我中心聘请了两位具有文物、艺术品鉴定资质的专家对部分标的进行了鉴定,经两位专家鉴定后给出的参考意见:
(1)“清宫盛京宝谱”:金石印章的复印品,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出品,发行的时间为2002年前后,当时发行的价格为1899元,总共发行的数量为2000幅左右,具有一定的艺术品收藏价值,现在的市价格为4000-5000元之间,由于标的的品相较好,故给出的参考拍卖底为3000-4000元。
(2)工艺折扇:现代十三骨工艺拆扇,正面画有“荷花”,背面折抄宋代杨万时的“荷花”诗词,书画为手工制品(非印刷品),由于作者“三有”非名人或书画大家且画风一般,属一般书画作者的作品,无太大的收藏价值,市场上象该类作品的价格为400-500元之间,考虑到折扇的档次,故给出的参考拍卖底为200元。
(3)瓷质笔筒:现代工艺品,写法印章瓷质笔筒,由于无太大的收藏价值,市场价格为400-500元之间(非商场内销售),故给出的参考拍卖底为300元/个,由于其中一个木制底座丢失,故不含底座的拍卖价格为250元/个。
结合专家给出的结论,上述物品的拍卖底价分别为:
“清宫盛京宝谱”:3000元/幅
工艺折扇:200元/把
瓷质笔筒:300元/个+250元/个(不含木制底座)
(二)“玉兔送福”绒沙金摆件:
1.根据两位专家介绍得知:该类商品为装饰摆件类,无增值、保值的功能,市场价格比较乱,缺少规范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仅从附带的厂家检验单中显示的数据(材料:99.9%纯金、银铜合金、翡翠、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金覆盖层厚度:0.9UM、贵金属纯度:金覆盖层含金量为99.9%)来看,如果在商场销售价格可能也就几百至千元左右,不能准确判断。
2.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的购置价格参考数据,且由于其特殊性(罩亚克力外罩,检验时会造成损坏),故也无法送检。
3.由于标的的唯一性,现不容易在市场上实体店中找到与标的相同品牌、材质的商品,而且与之大致相同的绒沙金摆件由于不同档次的专卖店、礼品店价格出入较大,从几百至二千多都有,造成无法准确的确定其市场价格。故我们扩大调查范围,在网上进行查找,通过淘宝商城,找到了与标的相同品牌、材质、样式的商品,其价格随尺寸大小的不同分别为:迷你号(135*94*):198元、小号(158*102*):328元、中号(215*138*):468元、大号(230*145*):686元。(其注明的尺寸为摆件尺寸)。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由于无法送检及在市场上实体店中无法查找到与标的相同的商品,故选择以淘宝商城中的价格作为本次认定的重置价格。根据与现场查验时的摆件大致测量数据(高、长)及外罩尺寸(150*90*)来看,我们判断标的应为迷你号,网络报价为198元。考虑到该类商品为一般装饰摆件,无增值、保值的功能,网络上的报价应比市场上实体店的价格低,且该价格未算运费等因素,加之本次认定仅是为委托方提供的拍卖参考底价,故以200元作为认定价格。
(三)虫草:根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西藏名药”-虫草是不合格产品,故我中心对其不予进行价格认定。
三江草-虫草:
1.根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标的为合格产品。
2.根据对西部医药商城及桐君阁医药批发公司进行调查,两家所报价格几乎一至,具体为:标的虫草的规格为5000条/公斤,其收购价为80000-85000元/公斤(精选)但由于标的虫草存在断条和穿刺现象,故其收购价格应在70000-73000元/公斤。
3.综合市场调查情况,本次认定我中心以两家大型药店所报的最低收购价即70000元/公斤作为认定单价。70000元/公斤÷/公斤=70元/克。由于标的虫草为盒装,其包装上注明的重量为,加上在送检过程中检验单位取样检验,现在的具体重量不详,故本次认定的重量暂以包装上注明的重量为准,但在拍卖过程中以实际重量数据为准。70元/克×=17500元。
五、合计:21450元。
案例评析
1.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因认定标的多为古董、字画、工艺品、高档饰品、名贵药材等,其具有价值较高、专业性较强、真伪难辩等特性,加之收受人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价格票据证明,故在认定时必需先聘请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或到其品牌专柜进行质量、真伪等方面的鉴定,再依照鉴定结果并结合市场行情作出价格认定,避免因标的质量、真伪因素造成认定价格的失实。
2. 本案价格认定的目的是为委托方处置标的作出拍卖参考价格,而非刑事案件鉴定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不涉及定性问题,所以在认定时,在不影响价格判断的情况下,尽量结合市场调查情况给出合理价格,以便于委托方对标的进行变现处置,而不是证据稍显不够就轻易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如:“玉兔送福”绒沙金摆件的认定,在无法送检的情况下,我们结合专家意见和网上调查情况,依然做出了价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