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保留重新鉴定。一是减少上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量;二是降低诉讼成本;三是维护原认定机构的权威性;
二、《价格认定规定》第19条规定,提出机关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提出复核裁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很多都超出了60天,因此,60天这个期限的操作性不强;
三、复核裁定应当包含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但涉税财物譬如二手房价格认定,各地的程序和认定方法都有差别,这些方法或许各有千秋,但在复核裁定时是否能够得到上级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可,基层并不清楚。建议在执行《价格认定规定》时,规范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方法,以便从上到下都能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