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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开展资产价值及预期收益价格认定案例

日期: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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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12年7月,荣昌区某学校(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为解决学生安全饮水问题,乙方在甲方校区内投资建设一套直饮水系统,回报方式为乙方收费10年。

2015年7月,双方因故中止合同。区教委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请求认定该直饮水设备在合同终止时的价值以及合同剩余期的预期收益,作为甲方赔偿乙方的价格依据。

 

价格认定结论书

 

××区教育委员会:

你委出具的荣教价协[2016] 1号《价格认定协助书》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中心直饮水设备价值及预期收益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本次价格认定标的为:

1、××学校直饮水设备在2015年7月的价值。经查验,该直饮水设备主要包括以下物品:

(1)板房57.02㎡ (含空气幕)。

(2)管项机(直饮机)26个。

(3)管道421.5m。

(4)管项机开关26个。

(5)排风扇2个。

(6)全屋净化机3组,含水池(水塔)、管道安装、电动机、紫外线等。

(7)废水桶1个。

2、××学校直饮水设备在2015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预期收益。

(二)价格认定目的:为提出方确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市价格鉴证条例》;

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415号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251号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

7、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94号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的通知;

8、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9、××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的通知。

(二)提出方提供的材料

1、××区教育委员会《价格认定协助书》;

2、××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页。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实物查验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中心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制定了价格认定作业方案,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会同××学校、××公司和业内人士一同对直饮水设备进行了实物查验。经过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广泛地市场调查,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对直饮水设备进行价格认定,对该设备的预期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价格认定。测算过程如下:

1、直饮水设备在2015年7月的价值

经市场调查后计算(略),该直饮水设备重置成本为113729.4元。

经了解,净水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10年,取中值9年,即108个月。

根据年限法计算成新率:该直饮水设备使用时间起于2012年9月,止于2015年7月,实际使用时间为34个月。故:

成新率=(108-34)÷108×100%=68.52%

在年限折旧基础上,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物查验的情况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情况,确定在年限成新率基础上,折扣2%确定综合成新率。则:

综合成新率=68.52%×(1-2%)=67.14%

认定价格P=价格认定基准日重置价格×综合成新率=113729.4×67.14%=76358元(取整)。

2、直饮水设备2015年8月到2022年6月预期收益

采用收益法。经查询,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5%,风险报酬率为3-5%,取中值4%,通货膨胀率为3%,合计确定折现率为8.5%。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乙方每年净收益为12500元,合同剩余期为2015年8月到2022年6月,故:

预期收益P=(A/r)×[1-1/(1+r)n]=12500/8.5%×[1-1/(1+8.5%)6.8]=62614元(取整)

四、价格认定结论

××学校直饮水设备在2015年7月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76358.00元);

××学校直饮水设备在2015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预期收益为人民币陆万贰仟陆佰壹拾肆元整(¥62614.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价值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38972.00元)。 

五、价格认定限制条件

(一)本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方提供的材料。标的基本情况、设备启用时间、设备使用时间、收费人数以及价格认定基准日等基本要素由提出方提供,本中心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本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三)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四)价格认定结论仅为本认定目的服务,如认定目的发生变化,认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条件限制。

(二)提出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中心仅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了一般性查验。

(四)本认定结论仅作为委托方确定设备价值及预期收益的参考依据。

(五)本认定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六)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提出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

(七)本中心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

(八)如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

  

                                              ××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2016年10月17日

 

测算说明:

一、本案例目的是确定合同终止时资产的价值和合同剩余期假设资产继续运行的收益。

二、直饮水设备价格和安装调试费用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得到,使用后再交易的案例几乎没有,因此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

三、预期收益是价格认定人员假设该设备继续按现有模式运行,可能获得的纯收益,并把合同期限内每年的收益折现。由于未来每年的收益可以参考乙方既得收益,且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比较稳定,故采用收益法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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