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价格服务 > 价格认定

荣昌区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建议

日期: 2016-10-24
字体:

《重庆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应当是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框架内,对《重庆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版)进行修订,因此,荣昌区提出如下建议:

一、原规范3.3,区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请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直接受理能否落实?需不需要沟通机制?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却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想起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4.1.1.1.14

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应加上“质量”等基本情况。《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均有规定。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三、4.1.1.1.3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新规范中没有设定时间,是“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机关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四、4.1.1.7

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主要内容为:共14

《重庆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应与新规范6条相符,即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制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4.1.1.9.1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此条款的工作时间应与《价格认定规定》相符。

《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六、4.1.1.9.2   4.1.1.9.3   4.1.1.9.4这三条讲的都是需要在结论书上签字的问题,以后还是否需要签字,在重庆市的新规范里最好予以明确。

七、4.4关于复核裁定的条款应进行调整。

一是复核裁定改为复核,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张明在《价格认定工作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工作通讯第6期)是这样解释的:将“复核裁定”改为“复核”。“裁定”在行政法中一般是指居中裁判,而价格认定的复核是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对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的结论进行的复查,相当于行政复议,因此用“复核”更准确。

二是《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建议这一条不要写进《重庆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这一条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实际上,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内,随时要求复核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6.4价格鉴证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20年的规定,应与国家中心即将出台的《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相吻合。

九、建议在《重庆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中,完善增加原操作规程中部分内容。《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渝价〔2008 〕145号)第6部分《部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和第7部分《常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很实用,包括机器设备、汽车、摩托车、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房屋、构筑物、无形资产等价格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增加上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