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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关于执行新《规定》和《规范》中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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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荣昌区在执行《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简称《规定》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简要陈述如下:

一、关于重新认定的问题,《规定》取消了重新鉴定,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张明在《价格认定工作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工作通讯第6期)一文中这样解释,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程序,为了避免价格认定中的重新鉴定与司法鉴定中的重新鉴定相混淆,取消了重新鉴定。

我们认为,司法鉴定有重新鉴定程序与价格认定程序有重新鉴定并不矛盾。取消重新鉴定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增大诉讼成本,浪费办案机关以及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让基层价格认证机构丧失了纠错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基层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三是增大了上级价格认证机构的工作量。

二、关于《规定》中60日内提出复核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内,随时要求复核价格认定结论。

三、关于文书格式中标的价格的表述。

(一)新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示范文本:我单位因办理     需对     等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    价格(价格内涵)进行认定。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示范文本中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内涵)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价格内涵一般是指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如市场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等。

而价格认定标的绝大部分是使用过的物品,而市场零售价一般是指全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因此,用确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我们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大多是指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某个地区零售价格基础上,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计算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结论书的表述应该是: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地区市场零售价格基础上,采用成本法或者市场法计算得到的价格;或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地区市场零售价格基础上已使用后的价格;或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地区的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必要时表述为,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地区的客观合理价格。

四、关于文书格式中价格认定过程。

示范文本的表述为,......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要把具体情况讲清楚,就需要把市场调查的价格、标的的参考使用年限和修正系数的确定等相关问题都说清楚,这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认为,工作底稿的内容没有必要反映到结论书中。但怎样表述比较合理,简略到什么程度,我们认为,应当制作一个较为具体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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