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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基本情况及体会

日期: 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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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开展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主要是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基本情况如下:

一、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工作开展背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二手房交易计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另一种是中介机构评估形成的,还有一种是财政、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共同商定分地段、分片区确定形成的。但三种方式形成的计税价格均有较大缺陷,基本上都大幅度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形成的价格中,大部分是实际交易一个价,当事人向税务部门出示的“阴阳合同”是另一个价;二是中介机构评估形成的价格中,中介机构大多以收费为目的,按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大大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三是财政、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片区计税价格,该方式形成的计税价格相对合理,但也因片区、地段、楼层、建筑年代等不同,致使价格差异也很大,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不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其计税价格大部分也低于实际交易价格,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

二、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工作开展过程

2010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荣昌发改委高度重视,委领导多次带领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向政府领导汇报,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到了政府领导的认可。在随后召开的政府常务会上,发改委领导把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能力、资质和相关情况作了充分的说明,最终赢得了支持。

201012月,原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个人二手房交易应税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11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个人二手房交易应税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为此项工作的指定机构。县内所有进行交易的个人二手房均由地税局统一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应税价格认定。未经价格认定的,税务、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开展税费征收、产权过户等工作。个人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费用由财政专项拨款,对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此项工作开展的前后一段时间,价格认证中心对二手房市场交易行情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实地到21个镇街的每一条街道进行了实地勘查,争取做到对每个镇街每条街道的房屋状况了然于心,按照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了较为完整的个人二手房价格认定方案。在合理确定了片区计税基价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房屋的面积、楼层、区域和建筑年代等修正系数。按照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则,对需要应税的每一宗二手房分别作出价格认定。

20123月,根据上级要求,准备对二手住宅实行电脑计价。荣昌县成立了由发改委牵头的二手房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价格认证中心与地税等部门在二个多月的时间里,采集、审核并录入房屋信息6000多条,为二手住宅实行电脑计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20127月起,荣昌县二手房住宅部分交由地税部门实行电脑计价,非住宅及地税部门有争议的住宅价格认定仍由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工作开展六年来,荣昌区共办理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7037件,标的金额11.75亿元,据粗略统计,为财政增收超过4700万元。

三、开展二手房价格认定工作的几点认识

开展二手房应税价格认定工作以后,我们深刻体会到,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认知意识

要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特别是宣传价格认证中心“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和“行使价格裁定任务”的职能。要大力宣传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公众知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为了“堵塞由于计税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配合并将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目前,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意见》,但这个文件比较笼统,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形成政府领导,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税务、房管、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把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以政府的名义出台文件,规范本地区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从政府的层面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三)、修订和完善涉税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制定技术规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我们认为,技术规范还是应当由国家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制定,从而保证在全国范围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四)、加强基础建设,为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一是要普及计算机应用管理,建立健全价格认定网络体系及数据库,把涉税计价的各种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规范地运用计算机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五)、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

一是要努力争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编制。二是要建立完善专家库,既要提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充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的专家,并实现省市和区县价格认定专家资源的共建、共享。

《指导意见》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费问题”。因此,价格部门在向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的时候,要把投入的成本和挽回的流失税收进行比较,向财政部门算好明白帐。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这项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积累的经验相对较少。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兄弟单位、其他省市以及国外涉税价格认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开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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