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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估价”到“价格认定”

日期: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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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基层物价部门工作30余年,其中从事价格认定工作16年,亲眼目睹和经历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变化,结合平常收集的资料,在这里将其概念的演变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先介绍一下几个常见的概念。

一、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估价)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价值进行测算的活动。

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

二、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种有一定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价格行为。

在这里,价格鉴证是一个过程的三个阶段。先评估,再鉴定,后出证。这里的价格鉴证包括了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个内容。

狭义的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活动。

很显然,这里的价格鉴证没有包括价格评估在内。

三、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

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都被称作价格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相对应,以致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把价格鉴定当做司法鉴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是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正性认定”。

五、价格认定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认定规定》是这样解释的: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概念,由于价格认定机构的性质和工作演变等原因,人们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观点。现在,我们就把价格认定工作的名称变化归纳一下。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4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成为赃物估价的指定机构。

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联合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两个文件都用了“估价”一词,这是“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

“价格鉴证”一词最早出现在文件中,是国家计委印发的《1998年价格工作要点》,把价格鉴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一部分。

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鉴定分级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至此,“价格鉴定”代替“估价”,主要用于司法领域的价格认定。因此,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不少人一直认为,价格鉴定也是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

199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进行价格公正性认定进行规范。从此,出现了“价格认证”一词,主要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的价格认定。

至此,“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区别主要是:按照不同的委托方,由司法机关委托即称“价格鉴定”,由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即称“价格认证”。而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统称。

多年以来,价格认定工作在名称上的不断变化,造成了外界甚至业内认识上的混乱。这些词汇大都产生于2000年前,当时对价格认定机构的定位并不清晰,而且价格认定机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解决生存问题,不得不与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上争业务,不仅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还面向市场接受市场主体的委托。因此,除“价格鉴定”外,其他的词汇也都带有市场中介的色彩。

1999年10月,在有关部门的促成下,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2000年10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国清20003号),价格鉴证机构仍然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并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

此后,价格认定机构“退出中介、统一名称”,逐渐走向行政化道路,机构名称由原来的“价格事务所”改为“价格认证中心”,目前很多地方已更名为“价格认定局”。

2015年10月8号,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认定规定》,明确了价格认定这一概念的工作范围,将“估价”、“价格鉴定”、“价格鉴证”、“价格认证”统一称作“价格认定”。

从估价到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再到价格认定,这些概念的不断变化,见证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历程。对价格认定这个概念的明确,解决了长期以来价格认定工作在名称上的混乱,使工作名称能够准确地反映工作性质。

从机构性质上看,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是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职能单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也不是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价格认定机构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而不是资质管理,价格认定人员实行的是岗位管理而不是注册管理,价格认定结论书对外出具实行的是机构盖章负责制度而不是个人签名负责制度。从工作性质上看,价格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管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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