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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办理纵火案损失价格认定及体会

日期: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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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荣昌区××镇发生一起人为纵火案件。为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案损毁的房屋及室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受理此案后,价格认定人员邀请工程技术专家一道,对受损房屋进行了实物勘验,并对所有受损物品进行了认真清点,最后由办案机关和受害人共同签字确认。经过多渠道市场调查和认真仔细的测算,中心在约定时间内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为办案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价格依据。

通过对这起纵火案损失的价格认定,我们的体会是:

一、在纵火案中,物品清点和损失确定是价格认定的难点。在进行实物清点时往往涉及到灭失物,再加上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以及在民事赔偿上存在着期待,往往虚报财产,导致实际损失难以核定。因此,我们认为,物品损失清单一般可以先由受害人填写,由办案机关审核确认,价格认定机构最后进行清点和核对。

二、办案机关在罗列受损物品清单时,应包括物品的品牌型号、实物状态、具体数量、购置时间和购进价格。灭失物品应当提供消防大队或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作为佐证。

三、价格认定机构要严把现场勘验关,对物品损失清单必须仔细清点和核对,物品的品牌型号和使用时间等价格认定要素要找到佐证材料;

四、要做好受害人的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公安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目的是确定受损物品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并不等于修复费用,还必须考虑折旧因素,价格认定结论仅作办案使用,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这一情况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也应当予以说明。否则,受害人极有可能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

五、认定方法要科学。受损物品可以修复且修复费用低于物品本身实际价值的,可以确定适当的调整系数,以修复费用为基础确定损失金额;受损物品不可修复或修复费用高于物品本身实际价值的,应推定为全损,其损失金额为物品受损前的价值减去残值。必须注意的是,残值是全损物品价格认定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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