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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努力开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新局面

日期: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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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的情况下,重庆市荣昌区对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职能进行了探索。积极寻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力争开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新局面。

一、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义

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贯彻落实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实现价格争议调处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探索一条价格争议调处既有权威性、又有司法保障的路子。

二、政策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强调加强民生领域的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20166月,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3号)要求,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推进价格争议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国家、重庆市及有关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三、具体做法

荣昌区发改委在市物价局的指导下,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决定把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与法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结合起来,作为价格争议调处的突破口,经过与区人民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和反复磋商之后,最终达成共识,决定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一)、根据荣昌区实际情况,结合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区人民法院与区发改委在区综合调处室(法院代管)建立了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和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组。区价格认证中心被聘为价格争议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和一名业务骨干被聘为区综合调处室的价格争议纠纷特邀调解员。

(二)、201773日,荣昌区人民法院与荣昌区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三)、价格认证中心明确了两名价格认定业务熟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员,同时建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制度,制作了价格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等文书格式。

(四)、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一是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价格纠纷,利用专业、权威的优势单独调处价格争议,将当事人各方约请到价格争议调处办公室进行沟通,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解答,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争议调处协议书,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二是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综调室调处争议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综调处出具调解协议书;三是采用书面或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对综调室调处的价格纠纷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司法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四、工作成效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拓展了价格认定的公共服务职能,是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新要求,通过专业的价格认定知识,来影响当事人对价格的判断,进而调解当事双方的价格争议。经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不再起诉或上访,将价格争议化解在基层,一方面降低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价格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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