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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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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8年918  渝价〔2018156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推进我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化解价格矛盾的职能作用,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隐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调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运用科学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公平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调解、调解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意愿,不强行施加调解意见。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合理布局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站(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高效便民。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制定出台《重庆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初步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到2020年,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站(点)覆盖我市所有区县,价格争议纠纷应调则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范围。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依法公正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认定事项的;价格争议纠纷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纠纷;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

(二)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和队伍建设。价格认定机构要切实履行调解价格争议纠纷的职能,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站(点)设立,开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并对标的大、难度大的价格争议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商场、景区、街道、乡镇、村社及公安派出机构等一线场所建站设点,逐步构建起以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兼职调解员为辅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队伍。

(三)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审核受理登记制度。对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客观准确地收集争议纠纷的要件材料,做好受理登记,把握调解处理工作主动权。二是建立办结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站(点)办结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事项要定期向价格认定机构报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三是建立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价格争议纠纷信息,分析价格争议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特点,找准调解处理工作切入点。

(四)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部门协同。

各区县要积极探索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工作,逐步形成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价格认定机构组织施实,基层调解站点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主动与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多方联动,形成合力,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处结果的落实,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的社会公信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专题研究、专项安排。要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本地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扎实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适应和满足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需要。要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专家调解机制,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探索利用网络视频等新型调处方式,降低调处成本,提高调处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参与、支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构要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监测预警。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信息资料库,有效监测价格矛盾纠纷情况,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价格纠纷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价格矛盾进行预警,积极发挥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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