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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的建议

日期: 20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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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患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药品流通领域的重点整顿 和规范,当前药品零售价格比整顿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有效维护了药品经营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药品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 题,药价虚高依然是社会热点。山东省价格监测机构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前药品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药品出厂价格无序上涨。最新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在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加了20多倍,而药品价格平均 上涨了200多倍,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差悬殊,以至出现患者得了病,却承受不了较高的医药费负担,看不起病的情况。这里面,生 产成本提高是一方面原因,但主要还是药品价格的无序上涨。药品生产企业虚报生产成本,乱列生产费用,为药品出厂价格的虚高提供 了“定价基础”。 (二)药品零售单位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为“挡箭牌”,在流通差价率上做手脚。新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价 格=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通过调查看,目前药品销售单位及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医院大都从药品生产厂家直接进 货,不但在价格上实行折扣,且省略了中间环节各种费用,若按照流通差价率定价,部分药品价格可远低于最高零售价。但一些单位在 制定药品价格时,不执行流通差价率(差价额)的规定,而是直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定价,造成实际差价率远高于规定的流通 差价率。 (三) 索取回扣变换花样 1.回扣额由百分率改为按总额给付。在药品经营中的回扣行为未规范以前,其经营回扣都是在药品价格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倒扣 的方法实现的。新的药品价格政策公布后,再用此法索取回扣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于是就产生了总额回扣行为:各经营单位之间都按 合法的价格结算,相互之间都记一笔帐,一定时期(通常为半年或一年)后,购货单位再向供货单位按照购货总额和约定的回扣率索取 一定的回扣额。这样供货方、购货方“皆大欢喜”,但“水分”尚在价格之中,消费者的负担仍没减少。 2.以变相手段替代药品回扣。受“回扣违反财经纪律”的约束,产生了名目繁多的“报答性”变相回扣行为,如实物折价、报销 某些费用、提供赞助等。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加大了供货企业的经营费用,减少了利润形成,逃避了所得税,也增加了药品价格里面的 “水分”。 二、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对策建议 (一)加快医疗体制改革。目前,要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 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首先必须对现行的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间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关系。对 医疗机构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管理体制,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方式。 (二)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以市场 需求为导向,对药品价格实行有计划调整和有序放开,使药品价格达到合理的均衡价位。 1.搞好成本调查,为定价打好基础。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成本不实则价格不准。因此,在对药品定价之前,应当认真搞好药 品生产成本的调查。凡是有行业平均成本的应以平均成本为定价基础,没有行业平均成本的,应严格核实其个别成本,对某些人为扩大 的原材料费用和各项费用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虚高定价。 2.规范药品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供货方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在销货发票上注明折扣前价 格、折扣后价格和实际的折扣率。医疗单位必须将所得的药价折扣记入药品销售差价收入,不得作为其他收入。 (三)进一步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在建立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前提下,经过对招标主体的资格审核,逐步扩大 招标主体的范围。要防止少数药品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过度低价压标,造成有价无市的局面后,又以同效高价药替代中标药品进行交 易,使得药品招标采购流于形式。 (四)加快药品市场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行业全面推行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提高药品企业入市门槛;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扭转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五)加大药品价格检查力度。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为中心,以铲除药品经营中的大回扣行为为重点,对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药价秩序和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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