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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规范代表只是价格听证制度完善一小步

日期: 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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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7月14日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7月15日《京华时报》)

    原来,价格听证代表一般是由举办单位邀请而来,这些代表“从哪里来”公众一般无从知晓,“替谁说话”大家更是心知肚明。由此导致的“逢听必涨”、“逢涨才听”现实,使价格听证会一直以来备受指责。考虑到价格听证代表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对听证涉及领域应该有所了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规范价格听证会参加人员,就价格听证制度完善而言,无疑是值得褒扬的进步。用报道中的话说,新办法将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和公正。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就价格听证制度完善进程而言,规范代表,进步意义有限。原因很简单,现有的价格听证制度,作用是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提供方向性意见,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可供参考的民意声音和信息——这些意见和声音,能否得到充分尊重,成为影响政府核定价格调整的决定性力量,避免价格听证会成为相关部门表面尊重民意、实际上借机损害公众利益的幌子,我们尚需谨慎观之。简言之就是,即便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多过了1/3,即便代表们的声音真实地还原了民意,这些声音能否可以实现有效转化,以现有价格听证制度框架观之,还属雾里看花。

    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复杂体系。听证代表产生后,尚有听证代表拥有哪些权力和义务、代表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反馈意见和声音(比如建立听证会调查、质询、辩论制度)、如何使这些意见和声音得到有效转化,以及价格听证会内容和程序如何实现优化设计(听证过程也要公开、透明等)、如何使听证会常态化(扩大价格听证目录并形成价格调整听证惯性)等问题。简单分析听证制度链条构成便不难发现,规范听证代表,的确是价格听证制度完善过程中积极的一步,但仅仅不过是一小步。

    我们的价格听证一直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亦是如此。相关方面一直强调对听证节奏的把握和听证话语权的掌控,具体体现是,代表们参加听证会,往往只能根据既定听证方案做选择题。这一定程度上固然应该归咎于听证制度程序设计的不完善,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与有关方面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相关决策信息、公众对听证涉及行业价格变动没有享有知情权有关。

    要改变这种状况,将规范代表这“一小步”积极意义有效放大,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尚需类似《听证法》这样的专门听证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明确价格听证制度系统构建措施的同时,还应该通过法律条文细化的方式,对价格听证中的行政权力实现有效制约,明确政府的实质性义务。原因很简单,唯有明晰地给出相关政府部门在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具体责任,才能有效避免价格听证过程中权力掣肘的干扰,才能使听证会代表们的意见和声音实现无障碍转化,才能使减价听证会的举行成为可能,才能使听证会的意义真正得到体现。

                        信息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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