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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反垄断法》全国价格监督

日期: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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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止价格垄断的重要法律依据,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理解和深入贯彻《反垄断法》,进一步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水平,7月22日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培训中心在浙江省杭州市联合举办了贯彻《反垄断法》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局长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同志参加了培训。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副司长张满英、董志明,培训中心主任杜平,浙江省物价局局长黄家晖、副局长冯海军等有关领导出席了培训班。经过紧张有序的运作,培训班顺利完成了既定的各项课程,取得了圆满成功。

  本次培训班以制止价格垄断为主题,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专家授课,重点介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框架、执法中需要把握的原则和重点注意的问题,并对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执法程序、取证手段和相关成功案例作了讲授。

  李镭司长作了题为“总结经验,继往开来,开创制止价格垄断工作新局面”的讲话,从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价格主管部门是重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价格垄断工作的现状,价格主管部门在《反垄断法》实施后面临的新形势,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等五个方面向学员介绍了制止价格垄断的整体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黄建初主任重点讲授了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和一些重要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赵晓光司长对反垄断法的地位、性质和特征、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理念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重点阐释了合理分析与审慎执法的原则,强调要重视运用非正式程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重点讲授了《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和焦点,价格垄断的定义和分类,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丽锦公司诉PSKS公司案等国外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最新案例。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菲利普·沃伦从价格卡特尔的概念以及对经济的损害,宽大制度的运用,价格卡特尔的调查取证和证明等三个方面对美国制止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立法和执法情况作了介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马尔克斯·梅耶尔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调查”为题,结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麦兰公司案,对如何调查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进行了讲授。

  学员们普遍认为,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授课内容充实,深入浅出,紧密结合反价格垄断工作实际,不仅有对反垄断基本理论的阐释,更有对具体办案技巧的讲授。通过培训,学员们初步树立起合理性分析和审慎执法等新的理念,同时也进一步掌握了发现办案线索、调查取证以及运用宽大政策等方面的技巧。在为期三天的学习中,同志们学习热情高涨,认真听讲,踊跃提问,积极与授课老师互动交流,会场气氛非常热烈,达到了很好的培训效果。

  培训结束时,李镭司长作了总结讲话。归纳了这次培训的四个特点:一是培训的时机好;二是授课人员规格高、阵容强;三是第一次邀请了外方专家授课;四是学员们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概括了培训学习的四点体会:一是明确了反价格垄断的执法方向,坚定了信心;二是树立了反价格垄断的执法理念,强化责任,审慎办案;三是初步掌握了反价格垄断的执法技巧、提高能力;四是要做好规章修订、指南制定和机构充实等反价格垄断基础工作。

  张满英副司长在主持培训总结中指出,这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创新,组织严密,气氛活跃,效果突出,既是学习积累的过程,又是交流思考的过程,更是开阔眼界和坚定信心的过程。学习贯彻《反垄断法》的工作任重道远,培训班虽然已经结束,但对于反价格垄断知识的学习不能停止,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实践不能停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授课内容,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信心和自觉性,不断开创出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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