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价格服务 > 监测动态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6-06-30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630   渝价〔201610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责任分工。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司和价格监测中心针对重要要素价格联合部署的一项创新性监测工作,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就业和价格监测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就业机构负总责,牵头落实监测定点单位以及更换、调整工作;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上报数据的催报、查询工作,并建立联络员工作协调机制,畅通工作协调沟通渠道。

二、监测定点单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涉及我市20个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的89个经营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监测定点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市物价局监测处上报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监测定点单位按照相对应的行业一线岗位上报劳动力监测指标数据。

三、监测指标。主要对4项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监测,以“价”为主、“量”为辅。其中:

(一)岗位月均收入: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扣除各种险金后实发到手的日常平均收入,不计其他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收入(不足一个月或按日结算的应折算成月平均收入)。

(二)实际在岗人数:本月20日的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实际在岗人数。

(三)岗位新增人数: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期间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的新增人数。

(四)离职人数: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期间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的离职人数。

四、监测数据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实行月度上报,即自7月起每月20日至25日报送监测指标数据,遇节假日顺延上报。

(二)报送方式:网上直报。目前各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数据暂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及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上报;在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以及国家上报系统完善了区县级查询功能后,按国家规定由各监测定点单位直报。

五、监测成果的应用。此次纳入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20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要突出监测成果的应用,充分利用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上报系统中区县级查询功能,了解掌握当地相关行业一线岗位劳动力市场供应和收入变动趋势,做好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充分发挥价格监测服务政府决策、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同时在确保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开展当地有特色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为当地党委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六、以上规定,未担任国家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执行。

 

附件:承担国家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单位名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