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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日期: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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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我市主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2011-2012年,重庆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实施了定价成本监审。因监审对象、政策调整等影响,监审工作延续近两年,我队克服了监审历时长、监审对象众多、财务核算体系各异等困难,圆满地完成了监审任务,为我局科学制定主城区出租车价格政策、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现通过对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总结,对该行业成本监审的有关问题加以研究和分析如下:

一、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概况

(一)行业现状

截止2012年底,我市主城区共有出租汽车企业56家,个体经营者606户,出租汽车11934辆,从业人员3万余人。经营者和车辆分布中,国有企业6家,车辆4586辆,民营企业50家,车辆6545辆,个体车辆803辆;企业中,100台车辆以上的企业有30家,100台以下的有26家。车型以天语型轿车为主,另有长安志翔型20辆。

2009年以前,车型以羚羊车为主。我市主城区企业主要采取承包经营,主城区从2009年开始实行公司化自营模式,目前公司化自营车辆占企业所属车辆的100%。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为公司化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

主城区出租汽车公司化运营的主要模式为:由驾驶员向公司按日上交生产任务定额费用,公司承担车辆折旧、保险、修理费、车辆规费、驾驶员基础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驾驶员自行承担其余部分成本,包括燃料费、部分车辆修理费、除基础工资以外的驾驶员工资等成本。

(二)现行价格

1.基本运价

1)出租汽车白天运价。时段:600时(含600时)-2200时,3公里起租价收费8元,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1.80元,载客行驶按每0.50公里计费0.90元。

2)出租汽车夜间运价。时段:2200时(含2200时)-次日600时,3公里起租价收费8.90元,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2.25元,载客行驶每0.50公里计费一次。

2.低速行驶费

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计收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公里租价的50%

3、合租费

出租车在租用期间,应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用户。其合乘里程部分,分别按租价的80%计算支付。

二、成本监审方法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定

(一)成本监审方法

结合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模式,本次成本监审采取调查与测算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一是对运营成本中的车辆费用、驾驶员基础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通过企业财务账簿调查取得;二是运营成本中的行车燃料费、车辆修理费、除基础工资外的驾驶员工资等成本未列入企业财务账簿,通过合理测算取得。

我们认为,上述方法兼顾了成本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既能够如实反映主城区出租汽车运营特别是出租车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又能够反映出租车运营的行业公允水平,同时也解决了部分成本(主要是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部分)无法取得历史数据的难题。

(二)主要成本项目的核定

主城区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由直接成本(包括驾驶员工资福利保险、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和间接成本(包括出租车企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其中:驾驶员工资、行车燃料费、车辆折旧费和管理费是构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的主要成本项目,分别占总成本的44.24 %26.62 %7.32%10.41 %2011年数据)。根据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1、驾驶员工资

驾驶员的工资支出由企业支付基础工资和驾驶员掌握收入两部分构成。根据出租车运营的实际情况,确定驾驶员工资测算公式为:

“驾驶员工资”=(出租车企业GPS显示收入+燃油附加收入)-(驾驶员上交企业生产任务定额+燃料费+修理费+保险免赔费)+出租车企业支付驾驶员基础工资

2、行车燃料费

由于出租汽车燃料费系驾驶员直接支付,无相应财务记录,故只能采取测算的方法取得。

我市主城区出租车以车用CNG为主要燃料,影响行车燃料费的因素包括:车辆行驶CNG耗量、CNG单价、营运车辆日均行驶里程、营运天数以及运行地形特点、车辆新旧程度、驾驶员驾驶习惯等。为排除个别因素对成本结论的干扰,确保测算标准的公信力,我们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提供的羚羊车型、天语车型平均耗气量确定车辆行驶CNG耗量;按照监审期各年度被监审企业羚羊车型和天语车型各自占有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单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根据监审期各年度天然气气价及附加费调价执行时间比例加权计算平均燃料价格;结合行驶里程、营运天数计算获得行车燃料费。

3、车辆折旧费

核定车辆折旧费的关键在于确定车辆折旧年限。此次监审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相关规定,确定出租车折旧年限为4年,残值率3%,平均年限法折旧。

4、管理费用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对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事故费、经营权使用费、装修费、安全经费等进行了调整核定。例如: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照经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安全经费、事故费,本次监审中,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年度计提的安全经费结余予以核减;经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支付的与出租汽车运营业务完全不相关的广告费予以核减;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一次进入管理费用中的装修费,本次成本监审中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核定。

三、成本监审结论分析

经监审发现,受行车费燃料费、管理费用等成本上升因素的影响,我市主城区2009-2011年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呈增长趋势,同时单车运营收入增长速度高于成本增长速度,企业利润水平趋于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监审期间主城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的调整,增加了营运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本刚性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但另一方面,监审年度期间,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水平基本保持不变,未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涨幅度而上升。经调查,主城区监审年度车辆运营情况:单车月运行天数分别为28.78天、29.48天、29.76天,单车日均行驶里程分别为519公里、543公里、531公里,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车辆平均日运营时间达18.5小时,驾驶员劳动强度大,超时劳动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驾驶员收入水平偏低,从业吸引力下降是此次调整出租汽车租价政策的原因之一。鉴于在出租汽车服务产业链条之中,利益关系方包括出租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和消费者,在通过租价政策调整疏导成本上升矛盾的同时,我们建议也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的平衡问题给予关注。

另外,我们认为,价格政策的作用还在于应当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优化城市交通体系资源配置,提高城市交通整体运行效率。一是价格政策的目标应重在需求导向,针对我市主城区“打的难”的现实状况,价格主管部门一方面通过调整租价,改变出租汽车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租价比,分流引导市民选择乘坐城市公交;另一方面建议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合理增加出租汽车投放量,增加供给。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套措施的协同作用。按照“跳出物价管物价”的视角,价格政策应是改善公众出行条件的一揽子综合治理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政策实施应与开展整治非法营运、驾驶员队伍建设、企业成本管理等多项政策措施相结合,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政策综合效用最大化。

四、对出租车成本监审的思考

(一)运营数据的取得与核实

运营数据是测算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的基础,主要包括行驶里程、载客率、基价里程等。在公司管理规范并严格读存IC卡数据的前提下,通过公司GPS运行管理系统能够获取客观精确的运营数据,但若公司管理不够规范,则很难避免数据错误、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出现。在出租汽车成本监审工作在需考虑抽取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跟车开展重点抽样调查,以抽样调查取得的运营数据与各运营企业的GPS数据进行比对修正,可以大幅度提高运营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驾驶员社会保障费的审核认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流动性较大,经监审发现,我市主城区每台出租汽车需要2-3名驾驶员轮流驾驶运营,存在所谓“代班驾驶员”的临时用工现象,由此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不稳定不规范,因此导致出租汽车公司未能按实际驾驶员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本次监审考虑客观反映历史成本,未对此项费用进行调整,但从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成本监审,应按国家政策计算社会保障费计入定价成本。

(三)出租汽车运营模式的选择

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目的是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规范行业管理。从监审的反映情况来看,我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实际上是介于承包经营与公司化经营之间的经营管理模式。

经监审,在现行经营模式之下,管理费用占营运总成本的比例约10%。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业管理职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企业也应当从内部挖潜增效,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从长远来看,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随着城市交通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和方法的不断优化,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目前由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监管服务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资格准入、规范行业服务标准等实现综合管理,减少公司这一中间环节,既能适当降低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也能够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价格成本调查队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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