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八日 渝价〔2008〕463号      重庆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正式施行的函》(渝民函[2008]341号)收悉。我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工作并收取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经两年试行,目前我们未接到相关人员投诉及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中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正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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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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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八日    渝价〔2008463

 

重庆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正式施行的函》(渝民函[2008]341号)收悉。我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工作并收取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经两年试行,目前我们未接到相关人员投诉及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中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正式收费标准和有关说明详见附件。

二、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工作,收费单位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收费中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对民政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适当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程序、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081010日起执行。

 

附件: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单 位

收费标准

(元)

        

一、遗体火化费

 

 

 

(一)普通火化炉

 

 

 

17岁以上遗体

200

含遗骨、标本

27岁以下遗体

160

 

3、胎儿

120

 

(二)中档火化炉

 

 

平板火化机,烟尘排放符合部级标准。

17岁以上遗体

400

含遗骨、标本

27岁以下遗体

350

 

3、胎儿

200

 

(三)高档火化炉

900

台式拣灰炉,电脑程控,烟尘排放符合部级标准。

二、遗体接运费

 

 

不含路、桥通行费。

(一)普通殡仪车

 

 

 

120公里内

车次

160

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

220公里以上

公里

5

 

(二)轿车型殡仪车

 

自定

 

三、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费,半年以上按全年收费。每个殡仪馆必须设有普通存放间,并且不得低于存放间总量的20%

1、普通存放间

/

60

 

2、中档存放间

/

130

采用铝塑等中档材质的存放架。

3、高档存放间

/

150

采用铝塑和钛合金或塑钢等高档材质的存放架。

说明:1、腐败、破烂、传染病等非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费加收50%

2、当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火化费、接运费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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