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9月4日 渝价〔2013〕283号         市石桥铺殡仪馆,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民政局,北部新区发改委、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委、民政局:   按照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2]149号)相关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了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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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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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94  渝价〔2013283

 

市石桥铺殡仪馆,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民政局,北部新区发改委、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委、民政局:

    按照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2]149号)相关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了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公益性公墓

   1)生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50/位·年。

   2)地墓:100/位·年。

   (二)经营性公墓

   1)低档墓(壁墓、树葬、草坪葬墓):80/位·年。

   2)中档墓(普通地墓):150/位·年。

   3)高档墓(特殊地墓,如艺术墓等):200/位·年。

    以上墓位管理费含骨灰安全管理,墓体、墓碑等设施、植物和公共场所的管护保养。以10年或20年为使用周期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老墓老标准、新墓新标准”,本通知执行以前已交墓位管理费的不再补差额。

    二、市石桥铺殡仪馆应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当地公墓的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不要盲目攀比,并不得超过市石桥铺殡仪馆墓位管理费核定后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3910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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