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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日期: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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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市发展改革委管理指导下,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2024年工作情况

(一)严格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局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粮食安全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将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突出位置,督促全局、全系统牢固树立并增强“依法管粮”意识。主持委党委会集中学法1次、局长办公会集中学法3次,召开专题会学法2次。

(二)完善涉粮法规制度建设。向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3次报告《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立法工作,《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作为预备项目纳入2025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按要求组织再次认真修改完善。根据重庆实际,组织制定《重庆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重庆市被污染粮食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

(三)强化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与粮储四川局签订《粮食流通协同监管协议》基础上,与陕西、甘肃、宁夏、四川4个省(自治区)共同签订《陕甘宁川渝五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监督检查、粮食购销定期巡查等,并加强监管协同。指导巫溪、巫山等区县与四川、湖北两省的市、县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了联合检查。

(四)加强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铁拳行动”,严格执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认真开展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严格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加强区县交叉检查和市级抽查。成立市级视频督导抽查组,对2个市内交叉检查组以实时视频方式开展视频抽查。严格落实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制度,按季度推进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其中开展市级抽查4次。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运输、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安全生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加大力度核查办理12325监管热线举报案件。

(五)推进信息化监管全覆盖。积极推进“数字粮储”建设,市、区县级储备信息化覆盖率达100%,对全市政策性粮食储备库点实施全覆盖远程在线监测和“穿透式”监管,增强依法管粮数字化能力。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对全市227家粮食企业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按照市级统一要求完成“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入驻使用。

(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市级和区县力量,配强法治建设干部队伍,新聘任粮食执法督查专家8名。组织市级和基层粮食监管执法人员全员考试、持证执法。截至2024年底,共有行政执法持证人员144人。通过跟组学习、以查代训等方式培训基层粮食执法监管骨干40余人次。组织开展执法督查“大学习、大培训、大落实”活动,开展全市粮食执法监管业务集中培训会及普法警示教育会2次、执法专题业务研训会1次,全市粮食领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会1次。全局干部职工均通过全市法治理论和安全生产考试。

(七)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集中开展粮食系统“全员学法”活动,下发粮食执法督查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清单,不断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宣贯落实,邀请全国人大专家来渝开展法律解读,通过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加大对粮食领域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当前,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仍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部门间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2025年,全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一)加强粮食流通立法修规。加快《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立法进程。印发并执行《重庆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制定《重庆市被污染粮食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二)深入开展粮食流通“铁拳行动”。认真组织开展2025年度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和粮食收购等专项检查。加强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12325监管热线举报案件核查处置。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粮食流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加强事前警示教育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执法协同联动。

(三)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继续实施好“全员学法”活动,持续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粮食流通监管与行政执法等业务培训。加大跟组学习、以查带训力度,壮大粮食执法督查专家和业务骨干队伍。组织基层粮食流通监管执法人员应考尽考、持证执法。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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