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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日期:2013-09-02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2〕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和配套价格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68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听证是《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制定(含调整,下同)价格的法定程序,价格听证目录是政府价格行为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价格听证;未履行法定价格听证程序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无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

三、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价格听证。

四、纳入《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价格听证。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五、《听证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车辆通行年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

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价格、其他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和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七、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3年11月14日公布的《重庆市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渝价[2003]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重庆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范围

听证机关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级电网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地方电网

市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基本运价或票价

轨道交通和主城九区公共汽车、出租车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医疗服务价格

全市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
高中和高等教育学费

全市范围政府举办的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市价格主管部门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全市范围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市价格主管部门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区县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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