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制定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综〔202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为每剂次10元。
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市级、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管理,建立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成本台账,并对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进行单独核算,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重新审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