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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