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
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6〕9号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为加快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渝再投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在渝再投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渝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以及投资项目等。
二、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重点投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材料等产业赛道,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扩链。贯彻落实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清零”,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同等享受市级重点产业项目要素保障与各类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市“9611”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再投资。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争取增值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扩大开放领域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融入我市“416”科技创新布局、参与“203060”重点攻坚突破体系建设,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技术攻关,对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立项项目依规给予内资企业同等政策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围绕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建设市级中试平台,条件成熟的支持打造为国家级中试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积极争取更多个性化条目纳入《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庆目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申报“两重”“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出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专项措施,提升涉外政务服务水平。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我市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食品连锁经营主体,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推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网点,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方式使用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在法定最高年限内依法依规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关联公司使用,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不占用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下境内关联企业外债发行额度。按规定推动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签约登记权限下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直接为企业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及注销登记,实现企业登记开户、资金汇兑全流程业务“一站式”办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申请“技改专项贷”用于扩大生产、技术改造。探索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境外资本与我市开展股权投资和创投基金合作,扩大在渝投资规模。持续做好“政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境内再投资适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持续深化产融协作对接。(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鼓励银行优化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等外汇业务环节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
十一、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建立跨部门协同服务机制,聚焦外商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税费服务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和咨询辅导,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配备专属服务团队,精准对接企业涉税需求。优化“1+N”集中办税模式,合理放宽电子税务系统多主体切换次数限制,提升连锁经营企业集约办税效率。严格后续跟踪管理,防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滥用等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跨部门协同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将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纳入市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服务,推动更多市级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争取国家在规划、用地、能耗、审批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纳入区县专班服务范围,涉及市级资源平衡、需跨部门协调的堵点卡点问题,及时报市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加快修订《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出台提升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水平有关政策举措,聚焦“吃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奇”全要素完善涉外服务体系,提升境外人员在渝生活满意度和企业在渝再投资意愿。全面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加快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改革,持续拓展“聚英卡”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有关经营数据由企业填报后直接推送至国家层面,不再由地方转报。升级改造业务系统,推动构建双向核查机制,指导企业及时依规完成信息报告。完善跨部门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全国首批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要求,优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评价体系,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纳入评价范围,注重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六、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逐步开通多语种服务功能,相关部门对应做好投资招商、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发挥西部国际传播中心iChongqing多语种网站等海外传播平台矩阵作用,做优做强“机遇中国·品牌重庆”“渝见世界”“@重庆@世界”等特色宣介品牌,提升我市投资环境国际传播效能与对外吸引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