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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1-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发挥人才专家在能源领域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重庆市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1月16日前,以传真(023-67575833)或电子邮件(cqsnyj@163.com)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能源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科学聚集能源领域人才要素,充分发挥能源领域人才专家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能源领域专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打造专业权威的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目标】建立能源领域专家库,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专家对全市能源领域管理服务的智囊作用,增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监督管理、服务企业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能源安全保障和结构优化,为新时代全市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能源领域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能源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重庆市能源局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重庆市能源局组织实施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范围】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在煤电油气等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战略性能源、能源基础材料领域,以及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利用等行业,从事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库。

第六条 【基本条件】申请入库者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精通专业知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 5 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在能源行业具有10 年及以上不间断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范、能耗标准、用能设备等;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量工作,自愿参加和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并接受管理与监督。

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入选。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七条 【申请方式】入库申请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申请者本人应客观、如实填写《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985”院校的教授等优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真实性承诺】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证书和成果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核程序】 重庆市能源局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能源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十条 【信息公示】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入库专家相关信息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专家职责】 在库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为能源行业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能源行业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三)参与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培训、调研等工作;

(四)对能源行业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五)对能源行业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六)为能源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培训提供帮助;

(七)为能源行业安全保障和结构优化提供咨询服务;

(八)参与重庆市能源局监管领域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九)参与能源行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在库专家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材料等工作条件;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有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义务】在库专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报重庆市能源局;

(七)接到重庆市能源局发出的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 在库专家参加重庆市能源局组织的有关工作时,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属关系;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考核】 每2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行业领域每年对子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主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各项委托服务工作的熟悉程度、应对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专家库调整】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在库工作的专家;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主动退出】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专家及推荐单位应当及时向重庆市能源局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作出库调整处理。在库专家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自愿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出库后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强制退出】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连续3次不参加有关活动,或中途无故退出相关委托工作的;

(二)工作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接受利益相关人宴请或存在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档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的;

(七)专家任期届满且未续聘的;

(八)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九)其他不适合担任在库专家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专家采用聘任制,每3年一届,聘任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专家需向重庆市能源局提出续聘申请,填写《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件2),经重庆市能源局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未按要求申报的,专家证将终止使用,并视为自动放弃能源领域专家资格。未申请续聘或续聘申请未审核通过的,专家任期届满日其专家资格自动失效,专家证将终止使用,同时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抽取】根据委托工作的性质、任务、技术领域等和专家从事或擅长领域的匹配程度合理确定各项工作的专家组成,优先选取活跃在行业领域前沿、生产一线、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专家劳务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在库专家履行委托职责时,违反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的,应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专家入库工作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重庆市能源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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