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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日期: 199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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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重庆市调整医疗收费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适当上调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三级医院调为10元,二 级医院调为9元,一级医院调为8元,乡镇卫生院调为7元;对92年以来未调 整的治疗费项目上调30%;对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的手术项目上调 30%。中医项目上调50%。 (2)再次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头颅CT平扫和全身CT平扫分别下调为280元和360元。MRI下调为750元。X刀、r刀下调14%。彩色多普勒下调12%。 (3)实行等级医院收费。这次调整后的标准为二级医院的收费标准;三级医院按此标准上调10%收费;对尚未评审的县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执行本标准;一级医院按此标准下调5%;其他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按此标准下调10%收费。 (4)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病人凭民政部门“救济证”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30%收取(不含材料、血液、氧气、药品等费用)。 (5)对外籍人员就医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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