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4月20日起,重庆铁路分局运输企业在全市境内设立的售票点(包括在铁路客运车站以外地区新增设的售票点、临时开办的移动售票点,以及开办异地售票业务的售票点)销售铁路客票,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铁路运输企业指定取票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成都铁路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