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下发《贯彻国家计委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0-07-06
字体:
国家计委6月5日调整成品油价格,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对此,国 家计委发布了《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40号),重申 和明确了成品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以渝价[2000]366号文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中准价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价区的划分、批零差率、运费补贴和 批零界限由重庆市物价局确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定。对个别已越权擅自提 价或变相提价的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渝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要保证 下属经营单位和挂靠单位的供应,不得使所负责供应的区县断档脱销或因自组货源而造 成价格和经营秩序的混乱。 三、中油重庆销售公司对划拨成品油指标,自行到炼厂提货的分公司及区县公司, 要补足其提货所需运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批零差率和批发起点划分的规定。要继续推行配送 制,未配送的要按规定补贴运费。批发企业对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要给下一级批发企 业按我局规定另外留出适当的经营费用。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要按批发价供应,不得 以化整为零或硬性指定到零售点提货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五、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物价局对成品油价格的各项规定, 使我市成品油价格和市场秩序规范有序,使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六、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 价局反映出现的问题。不得违反价格管理权限,乱开口子,擅自同意或默许提高成品油 价格。对成品油经营中的乱加价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