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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就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意见

日期: 20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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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0]357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1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为了"腾出"电价空间,适当疏导电价矛盾,决定降低我市部分火电企业的上网 电价。具体价格如下: 1、九龙电力股份公司每千瓦时由0.36元降为0.345元。 2、永川发电厂每千瓦时由0.3585元降为0.34元。 3、荣昌发电厂每千瓦时由0.38元降为0.365元。 4、綦江铁矿自备电厂每千瓦时由0.334元降为0.33元。 5、开县金鹤电厂每千瓦时由0.29元降为0.285元。 6、巫山县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定为0.305元。 二、鉴于我市1986年以前投产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长期偏低,导致其生产、经营困 难,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我市小水电站上网保护电价由每千瓦时0.09元提高到0.13元。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一)中,已含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电气化铁 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即按表列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2分。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二)中,只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两项, 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不征收外,其他各类趸售电仍 在价外收取。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 时3.84分,工业、非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 四、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 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五、"新电价表"中增列了商业用电类电价。商业用电执行范围是从事商品交换或提 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娱乐性有偿服务的所有用电。(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六、"新电价表"中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 除按[75]水电财字76号文电价说明部分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 供电部门核准数为准(核准数不得低于装接容量的40%),超过核准数部分加倍征收; 低于核准数按核准数计收基本电费(但如属电网限电原因造成低于核准数的,按实际抄 见千瓦数计收)。 七、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我市农业排灌用电,均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 八、对执行优待电价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电石生产用电,国家计委取消了1980年7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不同电价的限制,故上述 产品生产用电按表列电价执行。 九、"新电价表"的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电业)局的直供用户、趸 售用户(含重庆电网所有供区)以及自行转供主网电力的转供用户。 十、由于行文时间滞后,为避免电费补收工作中的矛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以上 价格均从2000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一、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市)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调 价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712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整顿电价、 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二滩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41元,实施中分步到位,2000年暂按每 千瓦时0.30元执行;二滩水电站50万千伏配套送出工程四川段过网费(含线损)每千瓦 时0.043元。核定华能重庆分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 二、为了解决以上电厂上网电价核定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还 本付息的需要,将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8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 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 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 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 变。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律不得开征,其它用电的 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钱(其中电炉铁合金、电 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居民生活用电 每千瓦时2分钱,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 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按照《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 格[1999]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 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 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6分钱。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企业生 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 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市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市物价、 经贸部门备案。 五、以上电价自2000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 的《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8号)同时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 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96 0.386 0.386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10 0.600 0.590 三、商业用电 0.725 0.715 0.70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0 0.480 0.47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75 0.265 0.255 五、大工业用电 0.393 0.378 0.368 0.363 21.000 14.0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366 0.351 0.341 0.336 21.000 14.000 2、电石 0.356 0.311 0.331 0.326 21.000 14.000 3、中小化肥 0.189 0.174 0.164 0.159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02 0.392 0.382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0 0.150 附表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287 0.287 0.307 0.307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70 0.470 0.490 0.490 三、商业用电 0.570 0.570 0.590 0.59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383 0.373 0.393 0.383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45 0.335 0.345 0.335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20 0.115 0.120 0.115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 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附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 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 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 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石用电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每千瓦时2.2分。 2、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 [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 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 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 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重庆市商业用电执行范围 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娱乐性有偿服务的所有 用电。具体范围如下: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 1、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用电: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及其制品、棉、麻、土畜产品、 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化、钟表眼镜、文化体育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 化工、药品及医疗器械、石油及制品、煤炭及制品、化工材料、木材、建筑材料、矿产 品、金属材料、机构设备、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再生物资回收、工艺美术、 图书报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经营除外)家具、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等批发或零 售的单位的营业用电。 2、餐饮业的用电:包括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小吃 等行业,也包括其他部门所属的对外营业的食堂的用电。 3、金融保险业的用电:包括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所等单位的 用电。 4、邮电通信业的用电:包括电信、传呼、移动通讯、邮政、邮票等营业场所的用 电。 5、旅游旅馆业的用电:包括宾馆、饭店、旅社、旅游公司,对外营业的招待所、 办事处、培训中心(基地)等单位的用电。 6、娱乐业的用电: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游泳池、桑拿、按摩室、 影剧院、录像室(厅)、游戏机室、俱乐部、彩扩摄像、照像、棋牌室、台球室、保龄 球馆以及其它休闲娱乐场所的用电。 7、信息广告业的用电:包括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技术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广 告公司等单位的用电。 8、对外收费的公园、公厕、展览馆、公路收费站等单位的用电。 9、服装缝纫店、洗染店等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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