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
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偿服务,
依法纳税。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含国有、集体、私营及
各种联营企业)业务,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承办附表所列项目以外的收费按有关
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方商定。
如需按花费的工时计算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为以下六类
收取。
1、主任注册会计师 180元/小时
2、副主任注册会计师 15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 120元/小时
4、会计师 90元/小时
5、助理会计师 60元/小时
6、会计员 40元/小时
第四条 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
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
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
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
在重庆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收取外币。
第七条 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
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市有关差旅费的规定标准,由委托方负担。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
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九条 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可根据业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专业标准要
求和其他特殊情况,在30%比例内上下浮动,但下浮比例最多不得超过30%,任何会计师
事务所都不得搞降价竞争。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收
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收费依据
项目 计量单位 单位的资产总额(人民币)
50万元 51万元至 101万元至 501万元至 1001万元至 3001万元至 5001万元 1亿元以上
以下 1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3000万元 5000万元 至1亿元
1 会计报表审计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按万分之1.5
2 财务收支审计 1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1.5
3 厂长、经理、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1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2
4 企业解散、合并、停业、破产审计 1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2
5 专项经济项目(工资、贷款)审计 1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1.5
6 经济效益审计 1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按万分之1.5
7 验证资本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按万分之1.5
8 经济项目可行性研究、验证、咨询 1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10000
9 代办经济合同 次 800 1500 250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10 设计财务审计制度 2000 3000 5000 7000 10000 12000 15000 20000
11 辅导、代理、记帐、建帐、结帐 年 3000 3500 4000 4500 500 5500 6000 6500
11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验证 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三--千分之五计费。另按审计后节约、增加额5%--15%收费
13 担任常年会计顾问 年 起点3000元,协调收费
14 经济案件、纠纷审计鉴定 1500 按鉴定金额8%--18%收费
15 代理申报税务事项 按重庆市税务部门咨询机构规定收费
16 培训财务会计审计人员 按照重庆市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注:1、表列以外项目收费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或由双方商定。
2、验证资本为货币资本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