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以渝价[2000]380号文就重庆市卫生系统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医疗收费标准按渝价[1999]593号执行。
二、血液特殊检查、检验项目收费按渝价[1999]593号执行。
三、护士注册费
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其中卫生部门
每套提取8.50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疗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其中卫生部门每证提取4元,用于制证等开
支。
3、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证明》,每证收取
证书工本费4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2.10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五、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
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 每人100元;
2、实践技能考试费 每人80元;
3、医师资格证书费 每证5元;
4、执业医师注册费 每人25元;
5、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废止)每人30元。
六、城市观赏犬收费标准
1、城镇观赏犬注册收费标准:200元-500元/只。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在此幅
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2、城镇观赏犬每年年审费50元/只;
3、观赏犬狂犬病毒检测每只每次30元。
七、医疗机构评审费(非国有医疗机构评审费收费标准)
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
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
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2、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鼓励行医人员到偏远地区和缺医少药地区开设
医疗机构,根据地域条件和经济状况,将地区类别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并制定
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类地区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区;
二类地区为镇及镇以下农村地区。
3、一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23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
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60元。
二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1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立机
构,每月80元。
4、评审费的构成:包括行政管理和预防保健两个部分,其中预防保健费占40%。
5、评审费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取。
八、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报名费
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报名费,每人50元。其中40%用于命题、阅卷等开支,60%
用于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报名、考场设置和组织考试开支。
九、卫生防疫、防治、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十、本通知自2000年 6 月 2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