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室内装饰企业的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关于
发布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收费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66号)
精神,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0]385号文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境内凡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
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工商经营者,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
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92]价费字466号文)规
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设计收费办法,适用于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三、《定额》和《办法》规定的工程预算定额和设计收费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室内
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以《定额》和《办法》为依
据,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凡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的各企业单位必须到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装饰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并到物价部门申办《装饰设计收费许可证》、《装饰施工收费许可证》。
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对《定额》和《办法》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调整、
修改和补充意见下发之前暂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资审部门和物价部门在审查资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
》时,可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收费工作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