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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

日期: 20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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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市物 价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 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0] 409号文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 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 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 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安装费由按日最高 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 900元。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 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 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 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 、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 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场镇民用户不再收取超长费。对使用特殊材料的用户,按 材料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 6、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中,含管材3米, 烟道1.5米,超过此标准的,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7、接口费。新安装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收取接口费,低压管接口 250元/口;次高压接口1000元/口;∮108以上管径接口,按被接口管径 大小收取1000-3000元/口。 8、凡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和中央热水机组的商业、集体用户免 收初装费,安装费按实际工程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结算。 三、燃气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用气工程设计费为每户20元,商业、集体用气工程设计费按 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2、主支干管设计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四、拆除燃气设施收费标准 1、拆除户内管道及设施,居民每户60元,商业、集体按年均日用气 量每立方米60元计收。 2、户外埋地管道拆除补偿费,按实际拆除长度及现行国家规定的天 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3、拆除或迁装调压箱,进场费500元;拆除及迁装调压箱,进场费 1000元。材料费用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五、经营管理及服务性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户内迁装收费200元/户;户外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 按每户1000元执行。商业、集体用户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立方米 700元计收。 2、放空费:在已用气管道上新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取放空费10元; 次高压或高压接口放空费按所带民用气户与实际放空时间,每户每小时放 空收费2元。 3、单独申请安装热水器的查勘费、验收费、手续费、工本费共计25 元/台。 4、用户过户,每户收取过户工本费5元。 5、直排式热水器换装烟道式热水器每台90元(含安装费、验收费等)。 6、换表费。家用J2.5表145元/只,G25皮囊表3000元/只,其他类型 气表按实际进价加收20%的换表费(含换表所需的零配件)。 7、校表费。用户要求上门校表,居民用户每只10元;G25每只50元; G25以上按国家规定的计量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8、维修费。上门维修民用灶具或热水器,维修费每具10元;维修商 业、集体用气,单灶每具20元,多管燃烧器具按火头计,工时费每头5元。 材料费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六、其他 1、对违章、偷气等罚款标准仍由供气部门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 条例》制定。 2、以上规定执行的范围为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凯源实业总 公司所属供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所属供区的天然气安 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 定。 3、本通知下发后,我局重价工发[1996]277号、重价工发[1996] 332号、渝价[1998]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从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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