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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重庆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 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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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3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重庆市税务 代理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0]339号文),随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税务代理的收费规定、收费 标准一律废止。 重庆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 237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行为。 三、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 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 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 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 或拒绝办理。 五、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除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重庆市物价局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税务代理计费方式实行定额计费或按人员工时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七、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 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 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 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八、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 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九、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 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十)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十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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