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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

日期: 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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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 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 办法》(渝价[2000]341号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 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 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 根据国务院(1985)72号文《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 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 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 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 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 此项电价制度。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 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为 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 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 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执行范围: 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 动力用电中试行。 (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 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 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创造 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 线。 (三)时段划分: 根据重庆电网结构和用电规律,确定如下: 1、丰水期:6月至10月共五个月 2、枯水期:1至4月、12月共五个月 3、平水期:5月、11月共二个月 4、高峰时段:8:00-12:00.19:00-23:00共8小时 5、低谷时段:23:00至次晨7:00共8小时 6、平段:7:00-8:00 12:00-19:00共8小时 (四)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确定: 1、每年的5月、11月二个月平水期按现行电价执行,丰水期五个月按 现行电价下浮10%,枯水期五个月按现行电价上浮20%,作为当月基准电价。 2、基准电价实行峰谷浮动,除平段8小时不实行浮动外,高峰时段上浮 50%,低谷时段下浮50%。 (五)相关规定: 1、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只包括电度电价,不包括基本电价。丰枯峰 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按现行电价规定的基本电价,为二部制电价标准 (实行单一制电价的,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电价标准),以此为基数,按 现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2、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应单独安装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以 记录总电量和分时段电量。如分线分表有困难,暂实行灯力合表的用户,应 扣减其照明电量,对照明分时段电量难以确定时,可在按定比定量确定的照 明总电量中,按高峰、平段、低谷5:3:2比例分别扣减。 3、对执行调峰电价的高压供电用户,若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设 在低压侧时,应加计线变损电量。高峰、平段、低谷加计电量应按分时计量 装置纪录中各段电量所占的比例计算。 4、对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如有转供农排用电的,按高峰、平段、谷 段3:4:3比例分别扣减。 5、国家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六)其它 1、执行优待电价,特定电价用户的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也按此规定制定 并实施。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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