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现行旅店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已与当前改革开放
的形势不相适应。为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有利于重庆的大发展,增强企业竞
争力,经我局研究,在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重新规定对我市宾馆、
旅馆、招待所的收费管理。现以渝价[2000]348号文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重庆市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等开办的宾
馆、旅馆、招待所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含星级的涉外宾馆),均由所
在地的各区县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宾馆、旅馆、招待所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将所制定的标准及具体的
管理的情况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价费发[1993]
1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