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
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含国有,
集体,私营及各种联营企业)业务,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承办附表所
列项目以外的收费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方商定。
如需按花费的工时计算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
为以下六类收取。
1、主任注册会计师 180元/小时
2、副主任注册会计师 15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 120元/小时
4、会计师 90元/小时
5、助理会计师 60元/小时
6、会计员 40元/小时
第四条 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
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
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如
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
务所按规定在重庆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但对外资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收取外币。
第七条 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
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市有关差旅费的规定标
准,由委托方负担。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
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九条 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可根据业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
专业标准要求和其他特殊情况,在30%比例内上下浮动,但下浮比例最多不
得超过30%,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搞降价竞争。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