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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邮政部门部分业务收费标准

日期: 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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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过去批准的邮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收费的文件、 规定进行了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经研究,对现在仍适用的有关邮政业务 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移植。现以渝价[2000]398号文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邮政信箱管理费 1、邮政专用信箱管理费:120元/户、年(包括自取和由邮局投递)。 2、普通信箱管理费:60元/户、年。 二、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1、自包裹详情单投递之日(以投递日戳为准)起,三日内收件人至指定 邮局领取者,免收保管费;从第四天起至第十天止,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 0.20元;从第十一天起,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40元,但每件包裹收取逾 期保管费最多不得超过12元。 2、印刷品自投递之日(以投递日戳为准)起,三日内收件人至指定邮局 领取者,免收保管费。从第四天起至第十天止,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10 元;从第十一天起每件每天收逾期保管费0.20元,但每件印刷品收取逾期保 管费最多不得超过6元。 3、用户至指定邮局领取包裹或印刷品,凡遇邮局停止营业日。计算逾期 保管费的时间应顺延一日。 三、邮政业务档案查阅及复制收费 1、档案保护费:每页0.10元。 2、复制费:八开1.00元,十六开0.50元。 3、证明费:每份2.00元。 四、邮政通信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为提高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加快邮件传递的速度和准确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辖区内的用邮单位进行用 邮注册登记。以适应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用邮需要。 1、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上的用邮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次 交纳注册登记费50元。每两年进行一次邮政通信注册登记。 2、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上的小学、幼儿园,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单 位、民政福利企业减半收费;农村的乡镇党政机关、乡镇企业、中小学、养 老院、供销社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免收。 3、对用邮单位进行普查、以独立的法人为一个收费计算单位,对其所 属的同一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人的附属或分支机构,不 收普查登记费;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附属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 邮政局交纳普查登记费。 五、包裹直投服务费 1、为充分发挥邮政通信的服务功能,加快包裹的传递速度,满足用户 的需要,邮政部门将包裹直接投递给用户,向用户收取包裹直投服务费。 2、邮政部门提供包裹直投服务业务,必须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必须 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向未签订包裹直投业务服务合同的用户收取直投服务费。 3、包裹直投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投递的包裹的数量、重量、投递 距离等,按以下标准由用户与邮政部门协商议定。 (1)5公斤以下每件不超过2元; (2)5公斤以上至15公斤每件不超过4元; (3)15公斤以上至25公斤每件不超过6元; (4)25公斤以上每件不超过8元。 六、邮件投递特殊服务费 对超出《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所规定的投递范围 的邮件,邮政部门投递给用户的,可收取特殊服务费,其标准如下: 1、超出平街层投递范围的,投递上或下二层以内,每月收费15元,投递 上或下三至四层楼的每月收费30元,投递上或下五楼以上的,双方协商。 2、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没有指定统一的收发室接收邮 件,用户要求分别投送,每月收费15元。 3、提供上述服务并收费,必须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必须与用户签订服 务合同,否则不得收费。1、2项不得重复收取。 七、机要超区投递费 1、机要邮件超区投递,由用户选择自行到当地邮政机要部门领取,或由 邮政机要部门投递并收取超区投递费。 2、邮政机要邮件的基本投递范围。主城六区以渝中区为界;其它区县 (自治县、市)一般以城关为界,并根据地形、城市建设及邮政服务网点布 局等具体情况,由当地物价、邮政部门划定基本投递范围。超出基本投递范 围收取超区投递费。 3、超区投递往返在4公里以内的投递点,每月收取超区投递费20元; 超区往返在4公里以上的往返每增加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每月 加收2元。 八、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邮政部门的业务收 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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